沈工办发〔2023〕16号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
《沈阳市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中共沈阳市总工会党组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沈阳市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工会财务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总工会本级、各区县(市)总工会(含按照县级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总工会)、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使用工会经费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基层工会承办县以上工会活动且使用县以上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时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监督。
(二)服务职工原则。县级以上工会应保持工会经费使用正确方向,坚持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预算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预算(含调整预算)的编制及审批程序,将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四)勤俭节约原则。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努力开源节流,做到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各级工会机关一般性支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收入是指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拨缴经费收入。指县级以上工会收到的下级工会按规定上解和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县级以上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三)政府补助收入。指县级以上工会收到的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款项。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县级以上工会收到的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指县级以上工会对外投资产生的损溢。
(六)其他收入。指县级以上工会收到的资产盘盈、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强同财政、税务的沟通,持续推动工会经费财政足额划拨、税务足额代收;统筹安排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其他收入或往来款项等形式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是指县级以上工会为开展工会工作和为职工维权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本级工会的支出和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本级工会的支出包括本级工会机关的支出和对本级工会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七条本级工会的支出按照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支出一般应作为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工会应制定工会预算支出标准,工会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工会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对支出内容分别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财务支出标准。如上级工会或同级财政已有标准的,县级以上工会应按上级工会或同级财政规定执行;上级工会或同级财政未制定标准的,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标准”的原则,由工会经费申请使用部门提出预算支出标准建议,经同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核后,工会经费申请使用部门报同级工会党组会审议确定。市总工会财务部根据我市工会工作实际,负责设定《沈阳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通用标准》。
第八条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是指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下级工会的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全部按照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第九条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本地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劳模疗休养支出、其他活动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面向职工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产生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以及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和优秀职工学员的奖励。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应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标准执行。如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未制定相关标准,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税后,下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支付授课酬金。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安排其工作人员给职工学员讲课,不得向该工作人员支付授课酬金。
对优秀职工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活动职工学员总数的20%,不得以奖金形式发放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维修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必要的劳务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以及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鼓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地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工人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阵地,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健身等职工文体活动。自身没有职工服务阵地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包括健身活动在内的区域性、行业性职工文体活动。
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聘请主持人、评委、裁判、教练、专家等工作人员,并向上述人员支付劳务费。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安排其工作人员承担劳务,不得向该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机关差旅费规定中的相关标准开支人员伙食费、外地代表队人员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但不得直接按标准向上述人员发放补助费。
县级以上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人员购置服装等装备(含服装、鞋帽、配饰等),可以按人均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购置,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相同活动项目的服装等装备。如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可以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差旅费规定中的相关标准为领队和队员等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宣传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展览及奖励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聘请主持人、评委、裁判、教练、专家等工作人员,并向上述人员支付劳务费。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安排其工作人员承担劳务,不得向该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举办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差旅费规定中的相关标准开支人员伙食费、外地代表队人员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但不得直接按标准向上述人员发放补助费。
县级以上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职工宣传活动,除上级工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得为参加活动人员购置服装等装备。如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宣传活动,可以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差旅费规定中的相关标准为领队和队员等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宣传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劳模疗休养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休养活动的支出。
鼓励县级以上工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旅行社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和企业承接劳模疗休养活动,符合《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总工办发〔2019〕21号)相关要求的脱贫地区接待单位可作为劳模疗休养接待场所。
市总工会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活动的经费支出按照《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沈工办发〔2020〕42号)执行,县级以上工会应自行制定劳模疗休养活动经费支出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其他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开展其他职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职工服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职工创新活动支出、建家活动支出、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其他服务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及其奖励支出,以及组织参加上级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县级以上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应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要求执行。如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以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差旅费规定中的相关标准为领队和参赛队员等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职工技能大赛及系列赛事活动经费按照《辽宁省职工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试行)》(辽工办发〔2021〕48号)、《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21〕31号)和《沈阳市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沈工办发〔2022〕4号)执行,县级以上工会应自行制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经费支出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市级赛事相应奖励标准。
(二)建家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开展劳模(职工)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或创新活动、创建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所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促进就业、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其他方面职工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维权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推树和谐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印制推广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及省总工会配套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工办发〔2020〕45号)修订的内容执行。县级以上工会应自行制定送温暖支出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对受疫情影响较深的特困行业职工和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职工及时开展送温暖慰问。
(六)其他维权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补助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农民工维权保障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以及疫情防控、救灾等相关支出。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3号)及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沈工财发〔2020〕5号)执行。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的各项支出。该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同级财政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该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同级财政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
(三)专项业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促进消费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办发〔2021〕63号)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其他方面的业务支出,包括: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补贴的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第十三条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维持本级机关运转而产生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日常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行政支出。
县级以上工会直接或间接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所产生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支出,不纳入到上述行政支出的范围。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等。
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
津贴补贴。指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采暖补贴等。
奖金。指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社会保障缴费。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以及失业、工伤和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指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
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加班工资、特殊人员工资、应休未休年假补偿、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费用等。
工资福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租赁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维修(护)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等。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手续费。指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费。指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取暖费。指单位取暖费用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办公用房、责任区域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差旅费用,该项支出严格执行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维修(护)费等。
税金及附加费用。指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负担的税费。
维修(护)费。指单位对固定资产(不含交通工具)、无形资产实施修理、维护等费用,对网络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劳务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
委托业务费。指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该项支出严格执行同级财政关于实物定额的有关标准。如同级财政未制定相关标准,县级以上工会应自行制定标准并严格执行,该标准最高不超过4.96万元/车/年。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该项支出严格执行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关于公务接待费的有关规定。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差旅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食堂伙食费、健康体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县级以上总工会在做好工会机关食堂、所属宾馆酒店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外,要根据同级财政有关要求和本级工会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食堂食材采购份额,以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等。
离休费。指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退休费。指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退职费。指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等。
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烈士褒扬金,牺牲病故和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医疗费补助。指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方面的补助。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用于其他方面的行政支出。
第十四条资本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县级以上工会应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及相关指南、解释,及时将资本性支出确认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并做好资产后续管理。
县级以上工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沈阳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沈工办发〔2021〕45号)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配置、转让、置换、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备案)严格执行《沈阳市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沈工发〔2021〕30号)。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指县级以上工会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
(二)办公设备购置。指县级以上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用具、装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三)专用设备购置。指县级以上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四)交通工具购置。指县级以上工会购置公务用车及除公务用车以外其他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
(五)大型修缮。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需要资本化的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六)信息网络购建。指县级以上工会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
(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其他方面的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除信息网络以外的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长期待摊费用等支出。
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日常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根据《工会法》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十五条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县级以上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未指定用途的补助。
(二)专项转移支付。指县级以上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指定专门用途的项目补助,应按照《沈阳市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沈工办发〔2018〕25号)的规定执行,各级工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项目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目标设定、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行自评价,向财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落实审计、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对工会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对工会所属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一般不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转企改制成本性补偿安排的基本支出除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以同级财政保障为主的,要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对外捐赠支出等其他方面各项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依法、真实、科学、完整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调整)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动态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同级财政没有同类定额标准的,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历年基本支出实际支出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作为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以项目库为载体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本级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控,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为基础,逐步开展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机制。
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该项特定工作的目标任务、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内容、受益对象等功能特性,设置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为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立项论证入库、编制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财务审核审批,加快本级工会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对于经常性项目应制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会开展财务管理信息化应用等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列入预算的本级机关支出的财务审核,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均衡原则,按时拨付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应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根据预算安排和财力状况,及时拨付或结算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以上工会要严格执行全总《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20〕28号)。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财务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上级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机构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用于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等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工会经费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预算资金的各级各类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对财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不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十四条。
不驻会产业工会、市属管理型局(集团)、公司工会按照《沈阳市管理型局(集团)、公司工会工作经费补助办法》(沈工办发〔2020〕4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