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总工会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网上工会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工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是以市总工会及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工会、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直属机构名义建设、认证的新媒体平台,包括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是市总工会的重要工作阵地。平台责任主体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立足职工需求,突出主责主业,努力打造引导职工有力、发布信息权威、服务职工精准、线上线下良性互动的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新媒体平台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市总工会各项规章制度,遵循“谁主管、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队伍、完善审核发布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五条 市总工会网上工会建设工作由市总工会党组统一领导。网络工作部负责市总工会新媒体平台归口管理,明确建设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等。
第六条 市总工会对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网络工作部统筹管理,分管副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网络工作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总工会全媒体传播服务中心负责运营和技术支持,在网络工作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工会、服务中心及直属机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新媒体平台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 市总工会对一级、二级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制度和年审制度。
需要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的部门(单位),事先向网络工作部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总工会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申请表》,待批复后方可注册。账号注销及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网络工作部备案。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网络工作部提交《沈阳市总工会新媒体平台运行年检自查表》,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网络工作部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或注销账号。
第八条 原则上,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不再独立新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各产业工会、服务中心及直属机构在每个新媒体平台最多只能申请一个官方账号。
第九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账号,不得以市总工会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新媒体平台是市总工会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不同新媒体平台要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促进工作,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要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运维团队,指定专人负责新媒体平台日常维护工作,做到内容丰富、及时更新。各责任主体要对新媒体平台所发布内容负责,注重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同时避免出现文字和图片侵权的情况。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要加强互动回应,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受理咨询诉求、意见建议等。要稳妥把握与网民的互动,注意用语、表述准确,严禁在回应中发布带有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十三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应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在涉及市总工会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公关应对时,由网络工作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市总工会相关领导,并统一发布,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各级新媒体平台要按照市总工会官方发布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工作部要定期组织新媒体平台运维人员培训,学习习近平新闻舆论思想以及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专业素养。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运维人员准入条件,落实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运维人员发生变动,要对账号密码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严禁发布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言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言论、煽动性言论,严禁转发来源不明、不宜公开、未经证实、与机构身份不符甚至反动、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严禁炒作易引起不必要争议的事件,严禁个人账号和单位账号混用、错用。
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不宜公开的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六)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七条 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单位)所建新媒体平台负责,在平台建设中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新媒体平台责任主体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网络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网络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