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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26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工作。企业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

第三条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

()切实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根本方针,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职代会质量和职工民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双向沟通,企业自我监督及约束能力和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满意率明显提高;

()切实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与完善科学民主、严格有序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四条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是: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必须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察,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经贸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第六条企业要自觉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中。要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将厂务公开逐步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要建立有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间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主要内容:

()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第九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主要内容: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二)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和履行情况;

()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多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公开内容,企业应当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也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要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企业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和职工民主议事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的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民主议事会,依据职代会的授权行使其职权,并可根据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的授权,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质询、决定。

第十四条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厂务公开监督检查的标准是:

()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厂务公开制度;

()建立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明确,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厂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有效,公开时间及时,公开程序规范,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基本满意;

()职代会能够充分行使职权,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得到发挥,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群、干群关系融洽,领导干部无重大违纪问题;

(六)推动了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职工情绪稳定,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第十六条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制定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对厂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职工公开。

第十七条上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每年至少检查考评一次。对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企业要进行批评、曝光,并追究企业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厂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拒不执行厂务公开的;

()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搞虚假公开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予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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