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民主管理
 

辽宁省职工代表竞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辽宁省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竞选是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和区域、行业,通过职工本人自愿报名、竞选演讲、民主选举、公示、备案等程序产生职工代表的过程。

第三条 职工代表竞选的原则

(一)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差额选举和投票表决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职工代表竞选的组织工作:

(一) 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竞选实施方案;

(二)确定职工代表的名额和构成,职工代表竞选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竞选时间安排等;

(三)做好职工代表竞选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四)主持和协调职工代表竞选工作。

第二章 竞选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竞选职工代表的资格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资格竞选本单位职工代表。

企业及下属二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竞选。职工代表比例按《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

第六条 竞选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政策水平和政治觉悟。

(二)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必要的文化、技术素质。积极参加企业改革发展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主动向职工群众宣传职代会的精神和决议。

(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竞选职工代表的方式

(一)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一线工人代表、一般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采取竞选方式产生。

(二)补选、增选一线职工代表也应采取竞选方式产生。

第三章 竞选职工代表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竞选职工代表的程序和方法

(一)拟参加竞选职工代表的候选人,依照本选区职工代表的名额、结构和职工代表竞选条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选区报名参加竞选。每个选区将报名参加竞选职工代表名单统一报送企业工会。

(二)选区报送的竞选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企业工会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后,确定竞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并通知选区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开展竞选。

(三)参与竞选的职工要在选区职工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选区职工的质询。

(四)选区职工大会以票决制方式进行选举。选举时,职工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竞选者须得到应到会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当选。若当选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人数时,则按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职工代表人选。若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五)每个选区的竞选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企业工会备案确认。

(六)企业工会对竞选产生的职工代表确认后在选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对企业领导人员有提出质询的权利。

(三)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监督企业管理人员廉政建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原则,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准确、及时反映职工的建议和意见。

(三)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积极做好对职工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培训

企业工会每年要采取脱产集中培训、一事一培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考核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每年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对职工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对于群众评议信任度低于60%的,提出警告;连续二次信任度达不到60%,可以建议选区免去其职工代表资格。对于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职工信任的代表,经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职工代表与本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终止、解除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对于自动辞去职工代表资格的,需经选区工会批准。

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应当通过选区职工大会免去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六章 企业的法律责任和职工代表的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要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届期内,对依法履行职责权利的职工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工作岗位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侮辱、诽谤、人身伤害,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前和闭会期间,应列席企业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以便更好地参政议政。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待遇

(一)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职工代表津贴制。

(三)企业应根据职工代表发挥作用情况,每年评选适当数量的优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竞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址: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沈阳职工之家 邮箱:syzghwz#163.com 沈阳市总工会服务热线:12351
营商环境投诉邮箱:syszghysts#163.com 营商问题投诉热线:024-22852927 监督电话:024-24142099 监督网上信箱:szjgjw#sina.com
版权所有:沈阳工会网 辽ICP备10201748号-3 技术支持: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