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民主管理
 

辽宁省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5-26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促进中小型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一)性质

1、区域职代会是指在同一乡(镇、街)、社区、小区、村(屯)、工业园区、楼宇等区域内的中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民主管理制度。

2、行业职代会是指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3、区域、行业职代会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任务

1、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协调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2、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

3、参与区域、行业经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审议。

4、实现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三)规则

1、区域、行业职代会届期一般为3年或5年,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应报上级工会审定。

2、区域、行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区域、行业职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区域、行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5、区域、行业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二、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一)代表的资格与构成

1、区域、行业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以及本区域、行业(或所辖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行业管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经选举均可当选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代表。

2、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中—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区域或行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3、区域、行业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区域、行业内企业较多的,代表名额按职工总数1-2%的比例确定,一般在200人。

4、区域、行业职代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代表的产生

1、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按分配到企业的代表名额及类别,召开由不少于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的竞选会议,获得应到职工人数50%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可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代表的义务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区域、本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代表资格的终止、撤免和增补

1、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经上级工会认定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推选企业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经区域、行业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作出撤换决议。

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推选企业按规定通过原选举的方式进行补选,并在下次职代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予以确认。

三、区域、行业职代会的召开

(一)区域、行业职代会筹备阶段

区域、行业职代会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调整代表、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确定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小组等事项。

1、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通过开展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区域、行业行政方进行协商,确定中心议题;

(3)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中心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2、征集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提案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上或闭会期间,围绕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向行政方或本区域、本行业政府行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职代会提案;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达相关企业和本区域、本行行政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代会作专项报告。

(二)区域、行业职代会会议阶段

1、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

(1)通报职代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代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代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2、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报告职代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报告本地区(行业)所属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交徽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情况、规范用工情况、劳动争议调解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情况报告;

(5)骑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7)选举产生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大会总结

3、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的议题。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区域、行业职代会职权

(一)知情参与权

听取区域(行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和生产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报告;听取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职工常动经济权及民主管理权落实情况、劳动争议调解等情况)的报;听取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对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复、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选举罢免权

选举或罢免本区域(行业)参加上一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四)检查监督权

检查监督本区域(行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的交缴情况、规范用工情况及劳动争议调解情况、职代会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决议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五、区域、行业职代会组织机构

(一)职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为7~13人。其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和企业经常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区城、行业工会和区域、行业组织协商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职代会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所属单位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或行业工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和区域、行业组织协商提名,经预备会议确认。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1)审查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代会领导。一般可设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委员会(小组)、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厂务公开督促检查委员会(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等,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负责人和职代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部分熟悉区域或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名单由工会提名.经正式会议确认通过。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征集提案,做好各项议案和专题性调研审议的准备工作:

(2)组织开展对职代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和有关专项内容的监督检查活动;

(3)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职代会团(组)长会议

职代会闭会期间,发生需要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重大事项的,经区域、行业内企业单位工会组织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学绩(作业工会道投育某工代表的外。出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需要临时处理的个别情况的,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临时处理决定,

但应当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六、区域、行业职代会工作机构

(一)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区城或行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职代会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自区域或行业职代会覆盖的企业和职工宣传职代会制度的性质、任务、作用,指导职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负责取代会代表管理,组织取代会代表选举、培训与述职,承担职代会的组织工作和职代会用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协调区域或行业内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职代会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1、会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代会代表,组织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议案,提出大会议程,提名大会主席团、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及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人选。

2、会中:负责大会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3、会后;组织宣传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募实大会决议,汇总理职代会文书档案,做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联络职工代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附 则

1、本规范》与国家和辽守省制订、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摇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本《规范》由辽宁省厂务公开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地址: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沈阳职工之家 邮箱:syzghwz#163.com 沈阳市总工会服务热线:12351
营商环境投诉邮箱:syszghysts#163.com 营商问题投诉热线:024-22852927 监督电话:024-24142099 监督网上信箱:szjgjw#sina.com
版权所有:沈阳工会网 辽ICP备10201748号-3 技术支持: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