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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19-09-25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2日,田某入职到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工作。

田某到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工作前,曾在辽宁省某监狱工作,未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单位一直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5月16日,田某出具说明一份,声明由于田某本人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与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要求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2月28日,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一直未与田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终,田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支付2010年3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22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田某从原工作单位辽宁省某监狱下岗后,到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工作,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田某与沈阳某国际会议中心构成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此项规定旨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等相关权利,二倍工资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出惩罚性,如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二倍工资,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进而造成不公平情形。本案中,田某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声明,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对之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追认,并承诺以后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田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田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示】

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小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给大家作出以下三点提示:

第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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