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丁某生前是佛山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21日12时30分许,丁某在公司饭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在饭堂,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近亲属冯某某等五人于2015年7月24日就丁某死亡的事件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人社局于同年8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丁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冯某某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丁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冯某某、杨某某的《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报告》中证实丁某是在中午在公司饭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在饭堂,冯某某的《调查笔录》反映,公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17时,冯小奇的《调查笔录》反映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17时,中午12时至13时有一个小时吃饭,公司有要求中午打卡,只是员工没有严格执行。丁某是在公司饭堂用餐,没有离开公司范围,但其吃饭属于休息时间、休息内容,不打卡下班并不代表就是在工作时间,从时间和地点判断,丁某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毕竟不符合“三工原则”(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法律设立视同工伤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过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致劳动者的损失,只会挫伤用人单位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适宜无限扩大,应采用狭义的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丁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法规列举的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