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徐系深圳甲公司员工,在公司已工作20年。2015年7月6日他将达到60岁,老徐将要退出江湖的日子。按照广东的司法实践,只要员工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管员工是否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都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然,这也是目前国内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
眼看着就要到7月6日了!这天,老徐陷入沉思。他在思考如何能全身而退,且能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他突然想到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2日,但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他知道该怎么做了!2015年6月底,他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深知大事不妙,赶紧于当日支付老徐2015年5月工资,想将老徐的招数化解于无形。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老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甲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关于每月12日发放工资的约定。
此外,甲公司在收到老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日才支付老徐2015年5月工资3054.6元,虽然甲公司主张曾于2015年6月4日现金支付老徐2015年5月部分工资3000元但老徐拒收,但双方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故即使老徐拒绝领取,并不妨碍甲公司转账支付。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甲公司拖延支付老徐2015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老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老徐于2015年7月6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甲公司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老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是合法的,老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甲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老徐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老徐支付经济补偿金89775.65元(4379.3元×20.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