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甘肃某建筑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自1999年8月至今,建筑公司再未给其重新安排工作,也没有与其办理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建筑公司虽于2000年3月依据甘肃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委员会、统计局、总工会甘劳发〔1998〕15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以甘建九司(2000)007号《关于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成立了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进入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给予享受省上拨付基本生活费及由省上直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但对未申请进入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如何处理未形成意见,亦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故被申请人李某某自1999年8月起仍系建筑公司的待岗人员。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应如何向李某某给付工资呢。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生活费”之规定,建筑公司应当自1999年8月起支付李某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以武威市凉州区同期最低工资的60%为标准由建筑公司给李某某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较为合理,亦同甘肃省有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的政策不冲突。
本案是按照同期最低工资的60%给付工资。在沈阳笔者还没有看到具体的案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付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