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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 员工能否因被迫辞职要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 2018-06-11

案例

秦女士于2004330日入职甲公司,任车位工。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中山市甲公司,公司住所地在中山市沙溪镇。2014226日,甲公司被位于中山市东升镇的乙公司吸收合并。201477日,甲公司在厂内张贴了公告及中山市人社局《关于甲公司合并搬迁问题的回复》,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将搬迁至东升镇,希望全体员工均到新厂工作,请员工做好职业规划。2014121日及123日,甲公司在厂内张贴《搬厂福利政策》及《搬厂通知》,告知全体员工搬厂的福利待遇(包括:1.奖励一个月工资;2.工龄延续,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3.交通补贴:公司安排厂车按规定路线及时间点进行早晚接送或按200/月补贴交通费;4.员工子女转学赞助补贴3000元或5000元;5.住房补贴:在外租房的双职工给予150//人住房补贴,双职工优先安排入住新厂宿舍;6.增加免费早餐供应;6.提高员工工龄奖额度)以及搬厂的具体时间。

看到上述通知后,秦女士表示不同意到新厂工作。同年124日,秦女士未再回甲公司上班,于同年12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秦女士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经原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同意,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乙公司承继甲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且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居墩,甲公司亦在搬厂通知中明确表示“凡随厂搬迁至新厂的员工,其工龄仍旧延续,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并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公司搬迁至新的工作地点后,提供厂车接送或交通补贴、员工子女转学赞助费补贴、住房补贴、提供宿舍、包吃包住及工龄奖的福利政策,不但没有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反而提高了;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秦女士的工作地点为中山市甲公司,但是没有约定必须位于沙溪镇,且甲公司搬迁前后的工作地点分别位于沙溪镇及东升镇,均属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两地相距较近,在甲公司提供宿舍及提供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对秦女士的生活并未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秦女士提供正常的劳动,亦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㈠项所规定的情形,秦女士据此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请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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