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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法律部: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之六)--沈阳工会网
发布时间: 2007-12-28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九
哪些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简要案情:
王某某在某企业从事包装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1年的服务期,同时约定若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给对方5000元违约金。王某某工作2个月以后,由于对该厂管理制度不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同意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企业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若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王某某通过咨询了解到不应当向该企业支付违约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要求王某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显然是与服务期的约定有关。王某某与该企业的服务期约定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对王某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以及是否为其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因该企业没有对王某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存在对王某某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所以,双方约定的若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给对方5000元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王某某不应向该企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二十
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简要案情:
夏某与某餐饮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厨师工作,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工作半年后,夏某在一次烹饪中不慎烫伤左手。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夏某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故要求该餐饮企业支付医疗费用。该餐饮企业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夏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公平、合理、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餐饮企业与夏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免除了单位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夏某的主要权利,严重侵害了夏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夏某与该餐饮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餐饮企业应当支付夏某的医疗费用。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二十一
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简要案情:
2007年10月5日,小丽遇到某服装公司正在招聘缝纫工人,该公司对招聘的员工承诺:工作环境优,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小丽根据该公司的承诺,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却发现工作环境十分恶劣,每天工作近10个小时,每月也不按时发放工资。小丽以劳动合同系被欺诈所签为由主张无效,公司同意该劳动合同无效,却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不发给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小丽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的申请,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丽与该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小丽能否获得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则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小丽因该公司的虚假承诺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该公司利用欺诈行为所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小丽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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