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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法律部: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之四)--沈阳工会网

发布时间: 2007-12-28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一

  怎样看待劳动报酬条款中的年薪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简要案情:

  苏某与某公司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约定聘用苏某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期限为3年,劳动报酬年薪12万元,每月预发6000元,未发的工资年终补齐。苏某工作半年以后,该公司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苏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与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双方存在是按照每月实发工资6000元还是以12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中作为每月应支付的报酬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苏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苏某的请求。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以什么基数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怎样看待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条款,即年薪制条款。   

  所谓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及生产出的绩效和用人单位本年度的收益计算劳动者应当获得多少劳动报酬的制度。本案中双方约定年薪为12万元,每月支付6000元,不足部分年底一次性付清,但没有约定年薪减去这每月固定的6000元以外,剩余的4.8万元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明确了该年薪制条款中未约定的4.8万元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最终支持了苏某的请求,即:以12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中作为每月应支付的报酬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二

  工资支付标准可否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5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简要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700元,每月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王某工作的前2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500元以上,到了第3个月根据其销售业绩,王某仅领到900元工资。之后,王某了解到该公司有生效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职工每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王某遂向公司提出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增加其工资的要求。该公司总经理认为:王某是销售员,其工资应与业绩挂钩,拒绝了其增加工资的要求。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可否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该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该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王某是该公司劳动者的身份是明确的,集体合同对王某同样适用。因此,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增加,以达到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三

  试用期内怎样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刘某某与某鞋业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1个月后,刘某某不想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便提前3日向单位方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请求支付工资问题上,双方出现分歧。鞋业公司以刘某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付1个月工资800元。刘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鞋业公司支付其1个月工资800元。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该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刘某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权以刘某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其工资。因此,鞋业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某1个月工资800元。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四

  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简要案情:

  李某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包装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500元,试用期后每月工资700元。工作1个月后,李某某通过普法宣传材料了解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650元,认为自己试用期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该食品公司为其增加试用期工资,该食品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试用期工资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共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此,拒绝为其增加工资。李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该食品公司补足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50元。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内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限制。虽然该食品公司支付李某某的试用期工资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共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在试用期后,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单位都应当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五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要案情: 

  某家具厂招聘赵某为喷漆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赵某工作1个月后,该家具厂以赵某尚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喷漆工作为由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赵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家具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重新为其安排工作。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家具厂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喷漆工作,但也应当对赵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实没有适合赵某工作岗位的,该家具厂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赵某1个月的工资后,方可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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