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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法律部: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之三)--沈阳工会网

发布时间: 2007-12-28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七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某公司职工韩某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年,在合同届满之时,单位发出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韩某某在意向书中明确提出:同意续签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只同意与他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导致续签合同未成,该公司向韩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韩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10年工作期限的规定,任意侵犯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还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该公司与韩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八

  劳动合同期限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5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简要案情:

  祝某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祝某到某服装厂工作,某服装厂每月支付祝某700元工资,合同期限到加工一批外贸服装完工之时。工作2个月后,该服装厂开始拖欠工资,祝某多次索要拖欠工资,服装厂负责人不堪其烦,遂解除了与祝某的劳动合同。祝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服装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履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该服装厂与祝某将完成加工一批外贸服装确定为合同终止期限,这批外贸服装加工完毕,合同即告终止,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或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依照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祝某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该服装厂无权提出解除与祝某的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待这批外贸服装加工完成之后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九

  劳动合同只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可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简要案情:

  陆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陆某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8万元,每月预发3000元,缺发部分年终补齐。陆某随即到公司上班,满3个月时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陆某共领取工资9000元。陆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1000元,陆某提交了一份只有个人签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在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条款里,有钢笔加注的“年薪不少于8万元,每月预发3000元,年终补齐”字样。庭审中,公司认为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实际就是口头约定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陆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陆某与公司是否有年薪8万元的约定。对此,陆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就成为关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可见签字和盖章只需要其中之一即可认定劳动合同有效。本案中,陆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虽然只有个人的签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但该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发陆某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条文案例解读之十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候即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简要案情:

  张某某经考核被某合资企业录用。但由于张某某当时尚在一家商场工作,因此双方约定,张某某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原单位辞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否则该企业不予录用。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某在2个月后才与原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张某某到该企业报到时,该企业告知张某某,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对张某某不予录用。张某某遂提起申诉。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企业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的时候即告生效,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只是此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本案中,因为张某某的过错,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辞职手续,致使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因此不应支持张某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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