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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规则--沈阳工会网

发布时间: 2005-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辽宁省总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规则》,结合沈阳市工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是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全市各级工会都要执行本规则,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认真开展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选举方法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凡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县以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5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数应当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由政治素质好,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正务实,热心工会经审工作的会员担任,懂财会、审计的专业人员应当不少于1/3。

  第八条 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管钱管物人员不能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县以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补选制。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应当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职务序列。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及主任变动时,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意见,并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条 市总工会应当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区县(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是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照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实施与履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有关的具体事宜。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编制。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其职位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经审会主任的意见。

  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2~5人配备,懂财务、审计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1/2。

  第十一条 不能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区县(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以经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经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经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办公室依法实施审查审计监督。对被审查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和资产进行审查;对经费收支、财务收支、财产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和鉴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实施下列审查监督:

  1、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工会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追加预算情况;

  3、由市总经审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会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审计;

  4、本级工会重大投资和借出款项目。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依据组织干部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实施下列审计监督:

  1、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2、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和涉及工会资产的相关经济活动情况,工会代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工会经费计拨情况;

  4、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情况;

  5、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审计情况;

  6、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对下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加强本级工会财务管理,优化投资决策和论证,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风险控制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督促被审查审计单位,对审查审计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行政年度工会经费计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下列审计监督:

  1、本级工会上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工会的资产管理情况;

  3、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

  4、本级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过程;

  5、 本级工会主管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账户及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本级工会代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6、 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没有设立办公室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上述审计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权限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审计监督时,被审查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与审查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

  1、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2、有关财务开支规定、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3、有关拨款、补助、投资、借款等项目的批文、批复、申请书、协议书、合同书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指派的审计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设备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经派出审计组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派出审计组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有权对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经费收管用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条 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参加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等和经审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及下级工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十二条 涉及管理钱、物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用提拔和评先表彰,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如在重大问题上与同级工会发生意见分歧,在审查、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济风险等,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同级工会的实际,确定年度审查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年度预算草案审查履行以下程序:

  1、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2、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预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3、会议审议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4、工会领导机构要认真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5、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形成审查决议。
 
  第三十六条 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履行以下程序:

  1、每年7月份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办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预算管理部门向经审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经会议审查后形成决议;

  2、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和追加预算,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调整和追加预算情况,应当提交年中召开的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办工作会议审查,审查的结果应当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年度决算草案审查应履行以下程序:

  1、上年度决算草案在每年第一季度与预算草案一并进行会议审查形成决议;

  2、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上年度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计;

  3、审计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报告,作为会议审查依据。

  第三十八条 重大投资及借出款项目审查履行以下程序:

  1、重大投资及借出款项需要审查的数额,由各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自行确定;

  2、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有关资料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3、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做出说明,接受质询;

  4、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办会议对重大投资或借出款按项进行审查,经会议审查后形成决议。审查的结果应当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监督,应当组成2名以上具有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内部审计资格人员的审计组。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派出审计组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工会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予以指明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必要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施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实施后续审计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被审查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向实施审查、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同时按计划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办理的审查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查审计档案。

第六章 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保障及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本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为经审组织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七条 工会领导干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经审监督,主动配合、积极支持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审查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主席在本级工会经审监督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听取同级工会经审工作和审查审计监督情况报告;

  2、对审查审计监督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3、解决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5、经审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开展各项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将审查审计结论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五十条 各级工会研究制定有关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制度,应当征求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下发上述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管理使用。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工会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审监督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十三条 经审专职工作人员的奖金、补助、津贴等待遇应当与同级工会财务专职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五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审查审计行为,提高审查审计质量,规避审查审计风险。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工会组织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追究管理责任外,应当同时追究相应的监督过错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正求实、勤政廉洁、扎实工作,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与审查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经审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经审工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沈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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