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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3-03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沈抚新区工会、省产业工会:

《辽宁省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省总工会第5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总工会

                                                          2019年9月26日

  

  

  

  

  

辽宁省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经费的支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工会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监督。

二)服务职工原则。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服务振兴发展服务职工群众,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三)预算管理原则。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严格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的编制及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四)勤俭节约原则。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工会经费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和其他活动费。

1.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含提升职工素质的技能培训、职工就业技能培训等)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结业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税后)支付标准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如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没有相关规定,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人员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2.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费(含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住宿费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要根据赛事要求准备服装。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其他确需为参赛人员购置服装等装备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3.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 其他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 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 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 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 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发生的支出。

对纳入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帮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印发<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工办发〔201621号)及当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5. 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省总工会拨付的送温暖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办发〔201868号)执行,市、县(市、区)工会本级筹集的送温暖资金应按照本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6.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

全国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关爱劳模相关活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19号)执行。

对省部级特殊困难劳模帮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省部级劳模帮扶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发〔201848执行。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外事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1. 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 会议费。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 外事费。用于外国工会组织来访代表团的接待费用和我方出访代表团按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外国友好工会组织和外国友人的联络费用等。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同级外事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外事费管理办法执行。

4. 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财务、经审工作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5. 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行政支出

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其他行政支出。

1. 工资福利支出。用于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津贴补贴。指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的采暖补贴等。

奖金。指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社会保障缴费。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职业年金缴费。指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

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费。指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健康体检费在此核算。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职工探亲旅费,年休假工资报酬等。

工资福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人事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承担,不在工会经费开支。

2. 商品和服务支出。用于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等。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指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费。指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的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行单车核算,单车年费用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4.96万元。

其他交通费。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等。公务交通补贴要按照职务职级发放,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农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劳务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用于工会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等。

离休费。离休人员的离休、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退休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退职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医疗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健康体检费。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婴幼儿补贴(托儿费)、住房补贴等。

省产业工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承担,不在工会经费开支。

4. 其他行政支出。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级工会在确认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各级工会对资产的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进行立项审批(备案)的资本性支出,要按照项目审批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备案),严格按照审批的范围、内容和金额等执行。

1. 房屋建筑物购建。用于工会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遵循《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办公设备购置。用于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 专用设备购置。用于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 交通工具购置。用于工会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 大型修缮。用于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 信息网络购建。用于工会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 其他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省产业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六)补助下级支出

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1. 回拨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下级工会的回拨经费补助。

2. 专项补助。核算工会对下级工会指定项目的补助。

3. 超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超收增缴的规定对下级工会的超收补助。

4. 帮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补助。

5. 送温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补助。

6. 救灾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慰问在自然灾害中经济财产遭受损失、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和家庭的补助。

7. 其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的除上述明细科目所述内容以外的其他补助。

七)事业支出

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财务管理

一)各级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二)各级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各级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四)各级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五)各级工会在购置资产、采购物品或者购买服务时,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应遵循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总工会负责对省总本级和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二)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三)各级工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用于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等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工会经费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四)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问


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

一)根据本《规定》,各市级工会、沈抚新区工会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和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各级工会的具体实施细则;省产业工会应结合本产业、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级工会、省产业工会,沈抚新区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辽宁省总工会备案。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2月印发的《辽宁省县以上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辽工发财字〔20121号)、《辽宁省工会系统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辽宁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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