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会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工会决算报告制度》已经全总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工会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决算行为,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与财务管理状况,根据《工会法》《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会决算报告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按照有关规定编报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工会所属企业、协会、学会、基金会年度终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企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单位。
第二章 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工会决算报吿主要包括:决算报表和报表填报情况说明。
第五条 决算报表主要反映单位决算结果、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等信息。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每年可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调整决算报告编制内容。
第六条 报表填报情况说明包括:决算报表的说明以及对重要指标的分析。报表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说明。重要指标分析是对决算报表中的部分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决算报告工作职责、责任
第七条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是工会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会系统决算报告的规章制度、报表体系,组织和指导全国工会决算信息化建设。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编制全国总工会机关决算报告,并分别按工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四种类型汇总全国总工会本级和各省级工会的决算报告。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审批全国总工会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负责本级其他单位决算和各省级工会汇总决算的备案管理。全国总工会本级决算须向全国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
第八条 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决算报告,并分别按工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四种类型汇总省本级和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报告。
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负责本级其他单位决算的备案管理。
省本级工会决算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省级工会汇总决算需上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第九条 地市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决算报告,并分别按工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四种类型汇总本级和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报告。
地市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负责本级其他单位决算的备案管理。
地市级本级工会决算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地市级工会汇总决算需上报上一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决算报告,并分别按工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四种类型汇总本级和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报告。
县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负责本级其他单位决算的备案管理。
县本级工会决算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全县汇总决算需上报上一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下级工会决算报告采取审批还是备案方式由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各级工会决算报告的编制、汇总、批复以及数据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软件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决算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并报送本单位的决算报告。有所属单位的基层工会需按不同类型决算报告汇总后上报上一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报告,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报告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认真组织开展决算报告工作,加强工作考核。
第四章 决算报告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各级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报送、汇总工会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在全面清理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以及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工会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备案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凡发现决算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汇总的决算报告,应当在上级工会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汇总的决算报告,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省级以下工会报送、汇总决算报告的时间由各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汇总决算报告时,应抵消上下级之间、平级单位之间对应的重复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决算批复内容包括所批复单位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结余及其他决算数据。批复文件中可列出所批复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題,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决算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对比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决算报告工作研究并逐步建立决算报告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决算报告的质量检查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对上报的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可与财务监督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决算报告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