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一条规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