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依照本工作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完善职代会制度。
二、企业党组织加强对职代会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支持职代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项职权,主动协调职代会与行政的关系;帮助和教育各级干部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把依靠职工办企业作为对各级党政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三、企业行政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工作目标;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重大事项主动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严格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支持职代会和工会工作,并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企业工会把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承担起职代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和职责,理顺工会和职代会的关系;民主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
五、全面履行职代会职权。
1、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履行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2)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3)民主评议董事、监事以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4)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5)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选。
2、集体企业职代会履行下列职权:(1)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2)企业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3)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4)通过职代会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选;(5)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并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3、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履行下列职权:(1)听取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2)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3)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提交职代会审议;(4)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依法选举、罢免;(5)通过职代会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六、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职代会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职代会决议,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七、切实把生产经营管理的难点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重点,发动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在职代会上董事长(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企业行政要将集体合同履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九、职代会作为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敏感问题,及时在职代会上公开。组织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职工公开。
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议题。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实行票决制。
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职代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定期对职代会决议、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十二、职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责任明确,活动制度健全,较好地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宜。健全各级民主管理组织,定期开展活动。职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认真讨论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和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三、按照民主程序和比例选举、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及时确认职工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培训有计划、有措施,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
十四、探索和建立多种职工民主管理形式,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吸引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十五、加强职代会的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规范。主要包括:⑴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及记录(包括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⑵ 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领导干部记录;⑶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记录;⑷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会议(活动)记录;⑸接待、受理职工代表申诉的记录;⑹职工代表名单,代表团(组)、专门小组等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其变更情况;⑺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处理的资料;⑻民主管理工作应予保存的材料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