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二、受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年通过)
2、《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
4、《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36号)
三、受理条件:
企业和职工 签订集体合同。
四、申报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申报承诺书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7室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30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备案的单位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告知申办单位补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办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长审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原因。
3、办结:经处长审定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