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3.确定协商议题。
4.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二)协商阶段
1.平等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协商议程如下:
(1)宣布议程、协商规则和会议纪律;
(2)要约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协商议案的理由和依据。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达成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送审阶段
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自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可以就提出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再报送审查。
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