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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4-08-20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规定

    1、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2、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批复》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为我市工会经费代收主体,依法行使登记、申报、征收、检查、清理欠费等职权。凡按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3、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范围的规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第三条代收范围规定:沈阳市行政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简称“缴费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范围。工会经费的缴费义务人为缴费单位。

    4、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基数的规定?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我市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5、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比例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按沈阳市工会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其中: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铁路等产业分成比例为10%,电业产业为13%,煤矿产业为23%,沈阳造币厂为15%。此类缴费单位应持由市总工会审批的《国家、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审批表》(附表1)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

    6、工会经费(筹备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7、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缴纳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和市总工会财务部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

    8、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缴纳程序?

    缴费单位应以货币形式缴纳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通过地税专网申报缴纳或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该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沈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9、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票据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0、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信息传递规定?

    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15-30日对当月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当月缴费数据包。每月10日前,地税机关和开户行将上月缴费数据包传递给市总工会财务部。每月11-20日,市总财务部将上月缴费数据包做分拨处理,形成相关分拨数据,每月21-30日,将各基层工会的经费返拨至基层工会银行账户。

    二、工会经费的回拨规定

    1、基层工会建立工会账户的规定?

    基层工会持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市、区总工会法律部办理社团法人资格认证,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刻制工会印鉴后,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工会经费返拨比例的规定?

    按照省总工会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总工会与实行地税代收2%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43%和57%。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分成比例调整为41%和59%。

    3、工会经费返拨的规定?

    凡按规定及时、足额、按月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工会经费的单位,在建立工会账户、没有历史欠费的前提下,由市总财务部每月按规定比例予以返拨。

    工会联合会所涵盖的基层单位工会经费,由市总财务部每月按规定比例将经费返拨到工会联合会账户,由工会联合会按《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财务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4、工会经费返拨有关报表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按要求将填写正确的《沈阳市基层工会财务相关情况登记表》(附表2)并附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的批复文件,经缴费单位、上级工会加盖公章,由所在区总工会财务部汇总后,报送市总财务部据此予以返拨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须填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附表3),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属地税分局,变更缴费项目,将“工会筹备金”变更为“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组织成立后至开立工会账户前的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基层工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特殊返拨工会经费申请表》(附表4)和需返拨月份的缴费票据复印件及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的批复文件,经上级工会审核后,报送市总财务部予以返拨。

    三、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的规定

    1、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2、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规定?

    《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机关的工会会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组织部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规定: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

    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经费。

    3、工会经费预算管理的规定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沈阳市各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要求,每年1月30日前登录《沈阳市工会经费预决算管理系统》(网址www.sysghcw.com),填报相关预决算报表,经审核通过后,提交给上级工会财务部门,上级工会财务部门依据提交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报表给予审批,基层工会依据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不报送预决算报表的,不得列支工会经费,上级工会予以停拨其工会经费。

    4、工会经费核算的规定?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账。

    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全总《工会财务工作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工会通用财会软件》,实现工会财会电算化。《工会通用财会软件》可在沈阳工会网“下载中心”下载。

    5、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

    沈阳市各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沈阳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规定执行。

    6、工会经费集中采购的规定?

基层工会采购货物时,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即: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低于3万元,但同类货物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沈阳市工会系统集中采购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表1:国家、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审批表.xls
附表2:沈阳市基层工会财务相关情况登记表.xls
附表3: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 (1).xls
附表3: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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