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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劳动者如何维权?确认劳动关系,注意证据收集!

发布时间: 2025-02-21

2022年5月16日,沈阳市皇姑区在全国率先成立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一体化保障中心,采取一站式受理模式、一条龙服务机制,让新业态劳动者走进一扇门、解决闹心事。

2025年2月20日,沈阳发布客户端、沈报全媒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张洪国

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闫猛

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宁

【新闻背景】

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催生了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就业群体。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沈阳地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150万人左右,超过56%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为了获取更高的报酬,“四季无休、三餐不定、两腿不停”成了工作常态。在“双11”等网购高峰期,快递小哥甚至要通宵工作。同时,快递员、外卖员在派送赶时间时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连线实录】

问:我是一名外卖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首先,应及时救治,同时收集并保留好证据(如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作记录);其次,应确认法律关系,认定工伤。尽管部分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可能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新业态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最后,在确认工伤后,可与平台企业协商赔偿事宜,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何界定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

答: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综合考量平台企业管理模式、运行特点,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因素。审慎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既要保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予以纠正,又要兼顾平台企业发展,不宜将劳动关系泛化,束缚平台企业发展。

问:平台企业与外卖员签订的承揽合同,其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平台企业与外卖员签订的承揽合同,其法律性质需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关系来判断。尽管形式上为承揽合同,但若双方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如:外卖员需遵守平台管理、报酬由平台支付且依赖于平台工作等,则这种关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

问:我想当网约车司机,上保险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网约车作为营运车辆,车主缴纳商业保险时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不能以私家车名义缴纳商业保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问:我是一名快递员,签约的公司在沈河区,遇到公司拖欠我的奖金,我可不可以在家附近的皇姑区法院寻求帮助?

答:您能否在皇姑区法院起诉,核心在于能否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该区。建议优先收集工作地点证据,申请在皇姑区劳动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选择诉讼管辖法院。若证据充分,皇姑区法院可受理您的案件;若证据不足,则需向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问:外卖骑手遇到劳动纠纷应如何维权?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权益受损时,首先应当与责任单位、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如果通过主动沟通不能妥善解决权益问题,则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但要注意收集证据。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如考勤、派单规则等),即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需收集以下证据: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平台提现记录等;

◆工作证明:工牌、工服、派单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管理痕迹:考勤记录、奖惩通知、平台算法规则约束等;

◆押金凭证:公司收取押金的收据或转账记录;

◆加班费证据:如考勤记录、平台派单时间截图、超时工作期间的通信记录(如与站长的微信沟通)。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劳动关系常见的用工模式有哪些?

在传统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建立的是稳定、单一的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网约工”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外卖平台为例,常见的有三种用工模式:

①直营模式,即为传统用工模式。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发展起步阶段多采用此种模式。

②众包模式,即“网约工”模式。骑手只需下载并实名注册平台App,完成线上新手培训。骑手可以选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系通过App抢单获得,而非接受平台安排。平台对骑手工作过程一般不进行监督管理。众包模式下,骑手自主性强、流动性大,可在有其他工作情况下做兼职,甚至可在多个平台注册。此模式通常构成承揽关系等,但实践中争议较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③代理商模式,即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合作协议中通常会明确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但平台公司亦会对骑手服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约束,比如要求身着有平台标志的服装、使用有平台标志的外卖箱、文明用语及客户评价机制等。此为当前外卖平台主要用工模式,代理商与骑手之间通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等,但因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情况如何?

当前,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随着政策的推进和司法实践的创新,权益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总体情况:

①政策逐步细化。从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三分法”分类标准,即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②社会保障机制突破。部分试点地区推行“职业伤害保险”,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限制,只要平台企业存在用工行为,即可参加职业保险。

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强调“事实优先”原则。法院对“假外包、真用工”现象严格审查。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①完善法律法规。建议立法部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权益范围,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②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方式。应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③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通过教育、宣传,提高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益。

④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监管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重点关注】

皇姑区法院给出新业态维权“最优解”

2022年5月16日,皇姑区人民法院、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皇姑区总工会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维权难这一“小切口”,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建全国首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一体化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开创了一站受理、多元调处、裁审衔接、立审执全链条贯通的先例。现在保障中心探索出一条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全新路径,为快速高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贡献了“皇姑答案”。

保障中心设在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实行一体化运行、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机制,采取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处置,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过去投诉无门,变为现在投诉、受理、结案、拿到薪酬报酬全链条保障,大大降低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大幅提升了他们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文革介绍,皇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一体化保障机制,是皇姑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前哨兵”作用,为新业态赋能的创新实践,下一步拟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传统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到多元化解受理范围,针对其劳动争议特点及需求,实现一站式化解机制覆盖范围的有效拓展;将符合新就业形态的非劳动争议类案件纳入该机制保障中,让更多劳动者享受机制建设带来的红利。

【典型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

强调人身和经济从属性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专职外卖骑手,2020年8月在某平台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每天早上在站点开早会,按照站长排班要求进行出勤,工资为按单计费,没有固定标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未给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杨某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不予配合,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引发诉讼。那么,杨某某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皇姑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所从事的外卖递送工作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在工作中需按照站长的排班完成相应的送餐配送任务,原告需参加每日早会,并接受相应的奖惩措施,可以认定原告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故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具体而言:

①人身从属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②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或平台获取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支付。

③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外卖骑手受伤

劳务外包公司要担责

案情简介

乔某某系某平台外卖众包骑手,与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电子《网约配送员协议》,以众包形式承接配送订单。2024年3月23日,乔某某在送餐途中骑行电动车撞至人行道石墩,致左足跖骨骨折。乔某某受伤该由谁赔?

皇姑区法院认为,乔某某与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乔某某通过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管理的众包平台接单送餐,劳务报酬由其按单结算,虽无严格考勤管理,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除外责任(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企业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且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

法官提醒

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劳务外包公司及保险机构的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①劳务关系核心:即使采用众包等灵活用工形式,若劳务提供者接受报酬结算、受平台规则间接约束(如奖惩机制),仍可认定与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②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履行明确提示义务。

③平台责任豁免:纯技术性信息平台不参与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的,不承担劳务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明确合作协议中的责任分担条款。

来源:沈阳发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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