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总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社会责任。现就以下事项进行提醒:
一、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就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二、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
严格遵守国家女职工“四期”保护相关规定。做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三、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四、营造生育支持友好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关爱室、爱心母婴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打造生育支持友好的工作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