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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7

关于印发《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

2021年2月18日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

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全省模范职工小家和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是沈阳市总工会依据全总、省总相关评选表彰工作设立的,授予先进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下属先进工会或工会小组,基层工会优秀专兼职干部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优秀工会干部的荣誉称号。

对积极参加基层工会活动的会员,可命名为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我市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突出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基层工会基础建设;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保护调动会员积极性,确保表彰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表彰的权威性;

(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

(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每年度评选、各职能部门综合评定,破除“一评终身制”,确保评选表彰的质量。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从沈阳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

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从基层工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

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从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中评选。

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不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基层工会骨干会员和兼职工会干部中命名,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60%,女性占适当比例。

先进集体和个人,三年内原则不可重复评选表彰或命名。

第六条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

(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完善,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上一年度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90%以上。

(三)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

(五)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上一年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90%以上。

第七条  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上一年度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90%以上。

(三)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

(四)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

(五)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上一年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90%以上。

第八条  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和集体协商,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尽职尽责,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职工创新创效、建功立业,推动培育高素质职工队伍,受到职工广泛信赖。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均为满意。

第九条  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积极为党的工运事业做贡献。

(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圆满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第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

(一)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四)近三年内未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

(五)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干部不得申报推荐为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

(一)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具备条件而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

(三)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或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三章  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每年度一次,由第二年年初组织评选。

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总工会党组领导下进行,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牵头负责。市总工会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能分别对推荐对象进行考核评估,出具考核评估意见(附件《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和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考核评估意见》);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推荐。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申报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基层工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向市总工会推荐。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中,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各区县(市)总工会应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对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提供给市总相关职能部门,由各部门对照职责和评选标准对推荐对象进行评估,出具推荐意见;对有反对意见的,取消参评资格,推荐单位可另行推荐;综合意见后,由组织和基层工作部向市总工会党组提出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经市总工会党组审议通过后,在市总工会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表彰和命名名单。

第十九条  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由市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个人,由市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完善各级评选管理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激励政策,指导督促提高工会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跟踪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建设、劳动关系等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四)关心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工会主席、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三)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四)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九)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年度内未超过50%的;

(十)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命名,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工作严重过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存在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除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一)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年度内为不满意,或被依法罢免的;

(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三)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年度内未超过50%的。

第二十四条  撤销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沈阳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命名,一般由原推荐单位逐级申请,经所在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同意后,向沈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提出书面报告。

对核查属实的,向沈阳市总工会党组提出书面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

对查实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集体和个人,沈阳市总工会党组也可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受表彰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破产、终止或撤销的,上一级工会应及时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进行工作经费补助,不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个人进行物质奖励。

基层工会可对其下属工会中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进行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基层工会也可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个人,按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49号)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工作经费补助、物质奖励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产业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不应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意见

市总党组:

为真正发挥典型选树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基层工会围绕职能不断提高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我部对照评选标准并结合部门职责,对推荐对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XXX等X个单位推荐为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候选单位;

不同意XXX等X个单位为沈阳市模范职工之家候选单位。原因为:

(二)同意XXX等X个单位为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候选单位;

不同意XXX等X个单位为沈阳市模范职工小家候选单位。原因为:

(三)同意XXX等X名同志为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候选人;

不同意XXX等X名同志为沈阳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候选人。原因为:

XXX部门(盖章)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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