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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组织部“建会入会服务月”一问一答

发布时间: 2022-10-31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以下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1.我国工会组织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工会是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但工会组织内部又划分不同的类型。怎么划分呢?这是一个常见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很多人往往凭感觉对工会内部不同的组织进行分类。如果这一问题搞不清楚,就会出现对不同的工会组织定位不准,履职错位问题。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已经作出了规定。《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工会组织的分类也间接作出了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标题分别为“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这一分类基本上与《工会法》保持了一致。

从这些规定可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成立的工会,以及乡镇、城市街道等成立的工会联合会属于基层工会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建立的工会为地方工会组织,包括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的为全国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

注意:《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组织的分类不是按照工会的级别划分的,而主要是按照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划分的。依据现有规定,我国工会组织应划分为三大类:全国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会组织。

2.全国工会组织有哪些?

全国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

(1)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这里顺便介绍一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201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以后,机关内设部门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工作部、权益保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社会联络部、网络工作部、财务部、国际联络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离退休干部局、资产监督管理部、机关党委。内设事业单位有中国工运研究所、中华全国总工会信息中心、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服务中心。直属单位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中国职工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全总青岛疗养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

(2)全国产业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目前,全国产业工会共有10个,分别是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农林水利气象工会。其中,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设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工会设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金融工会设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全国产业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其他七个产业工会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处领导。

3.地方工会组织有哪些?

地方工会组织,包括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产业工会。

(1)地方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分三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此外,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建立的工会组织,如列入地方编制的,也属于地方总工会,没有列入地方编制的,不属于地方总工会。

(2)地方产业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产业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也分三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意:地方产业工会是列入同级地方编制的,最低可以到县一级。很多人容易把产业工会与行业工会相混淆,关于二者的区别,后面的问题予以回答。

4.我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怎样的?

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全总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总的重大问题由执行委员会决策。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全总主席团行使日常决策职能。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和全总主席团成员按照联合制的原则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执行机构是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地区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本地区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地方总工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全国产业工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置,地方产业工会由地方总工会设置。全国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地方产业工会代表大会是各级产业工会系统的领导机关。由它们分别选举产生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的地方产业工会实行双重领导。但不同的产业工会在领导关系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以及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的邮政电信系统的工会组织,因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以上一级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同级地方总工会领导。而其他的产业工会以同级地方总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一级产业工会的领导。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5.各级工会组织的任期为多长时间?

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行任期制,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任期问题,请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全国和地方工会任期。全国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任期为五年。

(2)关于基层工会任期。基层工会组织的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即要么三年,要么五年,二者选一,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3)全国和地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问题。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的是非常任制,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各级产业工会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一般不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至于怎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

(4)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的是常任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这一点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重大区别。

注意:全国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会议名称为“××××工会第×次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会议名称为“××××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次全体会议”。

6.怎样理解和把握基层工会这一概念?

基层工会,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要回答清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问题。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基层工会。这里有必要深入分析,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把握。

先看一看相关规定。《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同时,《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上述规定来看,都涉及基层工会这一概念,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基层工会,我们自然无法给基层工会这一概念下定义。仔细研究上述规定,理解基层工会这一概念,应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基层工会一般是按用人单位来建立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会员联合来建立。

二是也可以在用人单位之外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三是基层工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一般是“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主席一人主持工作。

四是行业工会不同于产业工会。

7.基层工会是否分层级?

因基层工会一般是按用人单位来建立的,我们应弄明白用人单位有哪些种类。《工会法》第三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三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四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六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修订。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划分也更加严谨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由于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之一,在确定用人单位时,理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表述为依据。

大家知道,用人单位内部可以分多个层级,每个层级都可以成立工会,上一层级工会领导下一层级工会,每个层级的工会都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而实践中,很多人把最低一个层级的工会当作基层工会,这颇有望文生义之嫌。《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这一规定明确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成立基层工会,下属分厂、车间(科室)也可以成立工会。

2018年9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六条规定:“集团工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组建集团工会,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集团工会的组织形式,根据集团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企业集团建立的工会属于基层工会,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厂(分厂)、车间(科室)等都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只是层级不同而已。

8.基层工会具体包括哪些工会组织?

根据前面问题的分析,因基层工会没有明确的定义,这里采用列举的方法予以说明。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的具体规定,基层工会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企业工会。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按治理形式划分,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划分,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还有企业下属的具有劳动用工权的分支机构都属于企业的范畴。

(2)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细分为三种情况:①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比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③公办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文艺团体等。

(3)机关工会。这里所说的机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关,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机关,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

(4)社会团体工会。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可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

(5)其他社会组织工会。这一类涉及众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应进行登记的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各类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比如,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会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华医学研究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等。②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即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还有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6)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地市、县(区)级以下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前五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是在用人单位之外建立的工会,前五种是按用人单位建立起来的工会。

注意:有人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属单位或机构不属于用人单位,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9.行业工会与产业工会有哪些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容易把行业工会等同于产业工会。那么,行业工会属于产业工会吗?这里有必要作一分析,以便澄清认识。

先看具体规定。《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产业工会可以包括同一行业,也可以包括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也就是说,产业是大概念,行业相对是小概念,产业包括了行业。二是明确规定了设立产业工会的主体。设立全国产业工会要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设立地方产业工会要由地方总工会确定。三是产业工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工会法》明确规定,产业工会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而行业工会,以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劳动者作为组建工会的基本条件。2014年7月29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2016年10月1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根据产业体系、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推进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全覆盖。”2020年1月1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第(四)项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一般建立在县(市、区、旗)及以下范围内。城市工会可根据本地区域、行业发展情况,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市级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肯定的是,行业工会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而不属于产业工会,不能把行业工会等同于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与产业工会的区别在于:

(1)产业工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行业工会如要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应依照规定申请登记取得。

(2)产业工会涵盖行业工会。产业工会涵盖面较宽,而行业工会涵盖面较窄,产业工会涵盖行业工会,行业工会是对产业工会的补充。

(3)产业工会的设立比较严格。产业工会的设立由地方总工会申请纳入地方编制,行业工会的设立相对灵活,上一级工会就可以决定。

(4)二者设立的层级不同。产业工会设立最低可以到县一级,而行业工会一般在县级以下,地市级可探索建立。

10.基层工会组织是怎样成立的?

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成立基层工会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成立基层工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确立了成立基层工会应坚持的根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具体规定,成立基层工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应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方面的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至于筹备组人数则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步,由工会筹备组动员职工申请加入工会。注意,筹备组无权批准职工加入工会,一般应由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县以下区域(行业)工会或上一级基层工会等,批准职工入会。

第三步,筹备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组织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并提出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由工会筹备组把会议筹备情况和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步,由工会筹备组主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报告会议筹备情况、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的推荐情况。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由工会筹备组把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如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选举结果的,该基层工会即宣告正式成立。

以上每一步都涉及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细节,在后面的问题中再详细回答。

11.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形态是怎样的?

基层工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或者说组织形式,到底有哪些形态呢?《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同样,《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上述规定,没有指明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怎样的,但间接明确,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工会委员会;特殊形态是——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

12.基层工会组织的特殊形态有哪些?

基层工会组织除基本形态外,针对特殊情况,还规定可以设立其他形态,不妨称为特殊形态。

(1)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有人认为,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只有一个人,不能称其为基层工会组织,这样理解不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精神。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形态,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也属于基层工会组织的一种形态。为帮助读者理解,我们不妨看一看关于基层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一规定中明确,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属于党组织的一种形态。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当会员不足25人时,工会工作量相对较少,可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目的是精简工会领导机构,但应当遵守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制度。比如,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的产生适用于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员或主席应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也应当实行届期制等。

(2)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至于派出机关的名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叫“××工会工作委员会”,也有的叫“××工会办事处”。关于工会派出机关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地方工会的范畴,如果没有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基层工会的特殊形态。

注意:关于成立基层工会的会员人数问题。有人认为会员25人是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是规定,会员不足25人时,基层工会的组织形态可以有两种选择,而不能把会员25人理解为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

13基层工会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除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的情况外,一个完备的基层工会内部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女职工委员会。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是怎样的、怎样分工、怎样运行、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必须要面对的,否则容易造成组织内部的混乱。《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分别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关于基层工会的组织架构应把握以下关键点: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

(2)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落实上级工会的决定。在基层工会组织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内部行使审计职权的专门机构。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实施监督。

(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女职工、女会员或女会员代表,可通过协商推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女职工工作领域虽有一定的领导机构性质,但从总体上看,更多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无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组织宣传、权益保障、生产保护、办公室等——基层工会的工作机构。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从事具体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向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

注意: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等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基层工会委员会直接决定,无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一方的代表、集体协商中职工一方的代表等,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指派,无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4.基层工会是否都要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是分层级的,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每一层级的基层工会都要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呢?

1990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这一规定只涉及设立两个层级基层工会。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如果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也建立了一级工会财务管理,可设立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1)关于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某一用人单位工会共有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基层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第三、第四层级的基层工会,如果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的,也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如不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的,无须建立经费审查组织。这时,必然会有人问,怎样确定下一层级基层工会是否能够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答案是,一般由上一级基层工会来确定是否同意下一级工会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

(2)关于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只要有女职工或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就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但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现有的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只要有女职工或女会员十人以上的,也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15.企业可以设立“妇联”组织吗?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企业设立“妇联”组织,还有牌子。这不仅给企业增加“负担”,也给女职工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早在1991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的复函》就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请你们联合通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参照执行。”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工会、妇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关于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妇联”,以及怎样做好女职工工作等问题,《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给予了明确:

(1)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2)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研,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

(3)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16.基层工会委员会需履行哪些职责?

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在基层工会组织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性作用。具体需履行哪些职责呢?《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这一规定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基层工会。因用人单位的类型不同,基层工会委员会职责的侧重点略有区别,具体可查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17.基层工会为什么要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在我国,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但不同的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是不同的。《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取得分两种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法人资格是法律赋予的,属于自然取得,无须登记;基层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需要申请登记取得。

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进行法人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需要登记。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应依照2020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取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主要有四点:一是确立基层工会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基层工会参与民事活动;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三是实现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四是衡量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法治意识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法治能力。

注意: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基层工会是分层级的,无论哪个层级的基层工会,只要具备工会法人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而不仅仅是指第一层级的基层工会。

18.劳动者怎样申请加入工会?

劳动者、职工,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如果要问,什么是劳动者?什么是职工?许多人未必能说清楚。《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写的是“职工”结合为工会。谁有权加入工会呢?《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注意,这里写的是“劳动者”有权加入和组织工会。

所以,从逻辑上自然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就是职工,职工指的就是劳动者。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只要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步,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入会的劳动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口头)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步,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接到劳动者入会申请书后,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加入工会。审查的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会条件;②是否本人自愿;③入会手续是否齐全。凡符合条件和入会手续的应当批准,批准后给申请人发放《工会会员证》,并通知申请人从何时起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的会龄,从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入会之日算起。

当前,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各地在发展农民工入会过程中,简化农民工入会手续,采取集体登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等方式。同时,还开辟了网上申请入会方式,极大地方便了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基层工会必须与申请人见面。如通过网上提交入会申请的,基层工会在发放会员证时必须与申请人见面,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工会是人与人结合的组织,要避免出现“虚拟”的申请人。

二是新成立基层工会吸收会员问题。实际工作中,一些新成立的基层工会筹备组会吸收会员,但必须指出,工会筹备组不属于基层工会组织,是无权吸收会员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该怎么办呢?应由用人单位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或用人单位上一级基层工会等批准入会。当新的基层工会成立后,批准入会的基层工会把劳动者入会资料移交给新成立的基层工会。

19.劳动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者,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取劳动成果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但《工会法》及劳动法律制度上所说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不是所有从事劳动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法律制度上的劳动者,应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法定的年龄。从年满16周岁(除特殊工种外)开始,到法定退休年龄截止。

(2)具备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劳动者;精神病人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也不能成为劳动者。

(3)依照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依据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不能依据其他法律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劳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4)从事的劳动必须受国家法律保护。即劳动的内容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从事贩毒、倒卖枪支、盗窃财物等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劳动。

20.怎样理解“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工资,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农民养鸡养鸭,到市场出售后,取得的货币收入虽可以叫劳动收入,但不能叫工资收入。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劳动者生活费用的支出大部分来自本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用人单位的劳动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变得多样化,除传统的计时、计件两种基本工资形式外,还有奖金、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奖励等新的劳动报酬形式,这些都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的是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是不是普通劳动者的重要标准,自然是判断能否加入工会的一个重要条件。

注意:现实中,民营企业的企业主或合伙人,是资本所有者,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的是资本收益,而不是工资,虽然有的名义上也按月领取“工资”,但本质上不属于工资。试想,自己能给自己发工资吗?他们之所以不能加入工会,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21.怎样理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与《工会法》第三条相比,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怎样理解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不是所有人从事所有劳动都能建立劳动关系。理解劳动关系应把握三个关键点:

(1)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2)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调整,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3)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上述规定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而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这时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22.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基本用工形式涉及两个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用工涉及三个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安排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的区别在于:

(1)涉及三个主体。分别是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一般劳动合同用工只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劳动者,一个是用人单位。

(2)劳动与关系分离。“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在用工单位劳动。

(3)有两个书面协议。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3.劳务派遣工怎样加入工会?

劳务派遣工有权加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现实中,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出于各自的目的,相互推诿扯皮,致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权利难以落实。

为确保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这一权利落地,2009年4月30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就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明确了四个重要问题:

(1)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有权申请加入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之间可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怎样使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工会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因会籍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因会籍在用工单位工会,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24.复员转业军人、居委会工作人员能加入工会吗?

(1)关于复员转业军人加入工会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应征入伍前没有加入工会组织的复员转业军人,复员转业到用人单位的,可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申请,依照前面提到的程序,申请加入工会。二是应征入伍前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已经加入工会的,入伍之前办理了保留会籍手续,复员、转业到用人单位后,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不必再履行入会手续。如没有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加入工会。

(2)关于居委会工作人员加入工会问题。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转发上海市总工会组织部《在街道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报告》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离退休人员;另一种是专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申请加入工会。专职人员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因此,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只要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25.外籍职工能加入我国工会吗?

关于外籍职工加入我国工会问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1979年1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1985年5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复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籍职工加入工会等问题》的文件中重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文件精神的规定处理。”

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总工会组织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报送《关于我省一家外企工会主席人选推荐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2007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基层组织建设部在《关于外籍员工是否可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其特定的政治属性,外籍员工在华工作期间,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允许其加入工会组织”。这一答复也间接明确,外籍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我国工会。

26.离休、退休职工能加入工会吗?

关于离休、退休职工是否可以加入工会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曾多次给予答复。1981年8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在给广东省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已退休的职工能否参加工会的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按照规定,会员退休后保留会籍,职工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了。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特别是属于错划、错判、错案,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工会组织未批等等,从有利于安定团结,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个别人办理加入工会的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从这一复函可知,已退休的职工,因已离开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工会组织不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

1981年9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离职休养人员的会籍如何处理的意见》中明确:“离职休养的工会会员。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对于离休后保留会籍的同志,应热情地尽可能地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1983年5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财务部《关于离职休养的工会会员会籍处理的意见》中指出:“近来收到一些工会组织来函,询问离职休养的会员的会籍如何处理的问题。1981年,我们曾就此问题以(组工发〔1981〕6号)文答复过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组织部。据了解,目前各地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不尽一致。为了统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离职休养的会员应和退休的会员一样,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请参照执行。”

2006年1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不单独成立离退休职工工会组织的通知》中明确:“近年来,有的地方少数离休、退休职工向当地工会提出单独成立离休、退休职工工会组织的要求。经全总书记处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单独成立离休、退休职工工会组织不符合《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离休、退休职工要求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要依据相关法规做好解释工作,不予审批。”

从上述答复、意见和通知中可以肯定,离休、退休职工是不能加入工会的。

27.刑满释放人员、被开除会籍的人员能加入工会吗?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被开除会籍的人员能否加入工会的问题,早在1979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刑满释放、恢复组织权利的,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重新申请加入工会。”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停止使用公民权的分子,已经加入工会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在解除劳动教养后,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恢复会籍。”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加入工会;已经加入工会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可不处理会籍。”

根据上述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只要恢复了公民政治权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工会。因违反《中国工会章程》被开除会籍的,经教育改正错误的,经群众讨论同意,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可重新申请加入工会。

28.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能加入工会吗?

前面提到,民营企业主是资本所有者,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这里看一看具体规定。

1994年1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给天津市河北区工会组织部的《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工会组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你部去年6月1日给全总基层部的来信已转我们。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工会的问题,我部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在私营企业进行组建工会试点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组建私营企业工会,‘要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会员条件,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方能加入工会’。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仍然存在着雇佣关系,私营企业主与私营企业职工之间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尚在完备、制度不健全,业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增加,业主与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是会员利益的代表’。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组建私营企业工会应认真坚持会员条件,私营企业主不宜加入工会组织。”

这一复函明确回答,民营企业主是不能加入工会的。如果让他们加入工会,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理论上也讲不通。民营企业主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合伙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包括所有的股东。

个体工商户业主能加入工会吗?现实中,很多人认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也是劳动者,应把个体工商户业主组织到工会中来。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一,其业主既是从业者,也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者,应当明白,业主是不可能自己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具备加入工会的条件。但个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其他劳动者,只要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加入工会的。

29.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者加入工会不仅享有权利,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的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③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⑤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⑥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工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②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⑤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⑥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30.怎样理解和把握“会员会籍”?

会员会籍,以下简称会籍,指劳动者申请加入工会被批准后取得的会员资格。简单理解,会籍就是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看不见摸不着,体现的是劳动者的一种身份。

人们很容易把会籍等同于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或会员证等书面凭证,严格地讲,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但又存在必然联系。劳动者申请加入工会,履行一定的程序,取得会员资格,自然会产生一些书面凭证;而这些书面凭证是用来证明劳动者会员资格的必要依据。简单地说,会员资格是无形的,书面凭证是有形的,无形的会员资格需要有形的书面凭证来证明,二者不可分割。比如,一个中国人的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怎么证明公民这一身份呢?需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书面凭证。2016年12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这一规定从便于工作出发,把工会会籍明确为会员资格和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凭证,而且主要是指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凭证。

31.会员会籍处理有哪些情形?

劳动者加入工会就取得会员会籍,如果失去会员身份,也就失去了会员会籍。会员会籍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会员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会籍等工作。会员会籍管理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其中会籍处理是一项重要业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会员会籍的处理有四种情形:

(1)自愿退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自愿退会的即失去会员会籍。

(2)自动退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自动退会的即失去会员会籍。

(3)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中国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开除会籍的即失去会员会籍。

(4)保留会籍。除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外,还有其他一些保留会籍的情形,下一个问题再回答。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一般都已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和岗位,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也不用履行会员的义务。至于保留会籍的人员还是不是工会会员,是一个理论问题,放在第五部分来回答。

32.保留会籍的情况有哪些?

从历史资料看,第一次出现“保留会籍”一词,是在1957年12月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中。现行《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2016年12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原用人单位关闭或破产的,可将其会籍转至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会。重新就业后,由其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会籍。”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联系工作实际,涉及保留会籍的情形主要有:

(1)会员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2)会员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的,其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3)会员失业的,尚未安置就业或实现再就业,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会籍不作变动。

(4)离开工作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如参军、离职上学、长期病休、出国等,由原工作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5)调离原单位的,而调入单位暂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由原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6)加入工会组织的轮换工、季节工因季节性离开工作单位,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的手续。

(7)被派往境外的援助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注意: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也不用履行会员的义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不再享受正常会员的同样待遇。

33.怎样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籍是会籍处理的一种情形,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

第二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该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的时间和原因。具体为,在该会员的《会员证》“保留恢复会籍”一页,注明:“××××年×月因××××,保留会籍。”并加盖工会印章。

第三步,通知本人保留会籍的开始时间,告知从何时停止交纳会费。

注意: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后,离退休人员的《会员证》可以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人员的《会员证》由本人保管,待其再就业时再办理工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4.怎样办理恢复会籍手续?

当保留会籍的会员情况发生变化,保留会籍的条件已经消除,需要恢复会籍时,工会组织应当根据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办理恢复会籍手续。

(1)返回原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其恢复会籍的手续应由该单位工会在该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及《会员证》“保留恢复会籍”一栏中注明:“××××年×月恢复会籍。”并告知该会员从何时起继续参加活动、交纳会费。

(2)对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而后到新的单位工作的会员,持本人《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予以登记接纳,承认其会员资格,在该会员的《会员证》“保留恢复会籍”一栏中注明:“××××年×月恢复会籍。”并告知本人从何时起继续参加活动、交纳会费。

35.怎样办理退会、开除会籍手续?

退会、开除会籍的,意味着失去会员会籍。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办理手续。

(1)退会。包括自愿退会和自动退会。自愿退会的,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对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做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

自动退会,指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

(2)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中国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凡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应开除其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该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

36.会员组织关系是怎样接转的?

劳动者一旦加入工会,就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名会员,工作单位无论怎么改变,其会员身份不变,不存在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加入工会的问题。当会员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用人单位工会要转出会员组织关系,新用人单位工会要接收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而流动。

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是这样办理的,原用人单位工会在本人的《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一页中填写:“××××年×月×日,因××××,工会组织关系转出,会费交至××××年×月。”并加盖原用人单位工会印章。新用人单位工会在本人的《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一页中填写:“××××年×月×日工会组织关系转入。”并加盖新用人单位工会印章。

在会员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会员组织关系接转发生在两个基层工会之间。如在同一个基层工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从一个部门到另一个部门工作的,且两个部门同属于一个基层工会,不存在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2)会员所在企业破产、解散或单位被撤销的,如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时移交到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当所在工作单位建立工会后,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注意:有的基层工会认为,当劳动者加入我单位工会后,是我单位工会的会员,如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工作,应在新单位重新加入工会。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劳动者无论在哪个基层工会加入工会,都是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只是会籍由某个基层工会管理而已。当工作单位变动时,其会员资格不会改变,只需要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就可以了。

37.会员情况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会员是工会的主体,会员情况登记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会统计工作的基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应建立健全会员情况登记制度,把会员情况登记工作落实落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会员情况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家庭成员情况、文化程度、经济收入、政治面貌、入会时间、职务和备注等。各基层工会在实际登记时,登记项目可根据本单位会员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的会员,要及时注销。应注明登记、注销的具体时间。

(3)会员情况登记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会员情况登记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一般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从事组织建设工作的人员负责。

38.怎样做好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会员档案管理也叫会员档案文书立卷,就是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以便查找和保管,这是会员会籍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相当多的基层工会档案管理非常混乱,有的没有建立档案;有的过于简单,资料残缺不全;有的缺乏条理,胡乱堆砌。做好会员档案管理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会员档案立卷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会员本人的材料,如会员会籍、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单位变动、离休退休、死亡等情况。二是会员本人以往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立卷,如优秀工会工作者登记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登记表、先进女职工工作表、先进工会财务工作表,以及对会员处分的材料等。对于没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材料,或与会员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等,不需要立卷。

(2)档案立卷的主要要求。应注意三点:一要把应归档的会员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材料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正确分类立卷。二要区别材料的价值,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三要使已立的案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3)档案立卷的基本做法。档案立卷分五步进行,第一步,立卷,先编一个立卷类目,以便有计划有条理地进行立卷工作。第二步,归卷,把已经处理好的材料,随时按立卷类目的条款进行归卷。第三步,组卷,年终将平时积累的材料加以整理,正式组合案卷。第四步,定卷,在正式组卷的基础上,进行编目加工。如编写卷内的材料张数、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标题和备考表等。第五步,归档,将已经立好卷的案卷,按照归档制度,由基层工会正式向本级工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人员或专职人员进行交接。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要制作索引工具。工会会员档案索引工具,一般可按照汉语拼音去制作。例如,将会员的姓氏按照汉语拼音的先后顺序编成目录、页码等。

(4)档案管理移交的手续。为保持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工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人员或专职人员一旦调离工作,要及时配备新的工会会员档案管理人员。在会员档案管理工作交接中,要写明案卷总数、移交人、接收人、交接时间等,履行签字手续。

39.有多少会员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只有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才能选举产生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那么,有多少会员应召开会员大会?有多少会员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呢?

2019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规定:“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这一规定以100人为界限,分不足100人和100人以上两种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应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而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不足100人的”,不包括100人。

(2)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包含100人。

(3)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这里用的是“应”,而不是“可以”。目的是强调,要么召开会员大会,要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来代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注意: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召开会员大会;二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应从实际出发,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愿意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以满足更多会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工会事务的愿望,并不是一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大会确有困难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基层工会结合自身实际作出适当选择。

40.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为多长时间?

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工会组织都要实行届期制。但遗憾的是,当前基层工会普遍缺乏任期意识或者说任期意识不强,不按期换届的问题大量存在。有的任期届满不按时换届,甚至一些基层工会任期超过10年也不换届,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会员群众强烈不满,由此还引发了不少纠纷。更有甚者,个别基层工会主席退休后,把工会法人证书和印章带回家中,拒不交出,严重损害了工会的形象。

关于基层工会的任期问题,实际上涉及三个任期:一是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任期;二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三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任期,但没有明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的任期。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五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就任期问题,上述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

(1)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所谓“常任制”,就是任期制,即在任期内一直要履行代表职责,而不是只参加一次会议就不再履行职责,任期与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届期相同,即三年或五年。

(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而不是只在换届之年召开一次会议。这是基层工会组织与全国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的重要区别。

(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工会领导机构的届期应保持一致。要么三年,要么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而不能在三年或五年之外,确定其他的时限为任期。

41.会员大会适用任期制吗?

回答一个现实问题:如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和会员大会有任期吗?会员大会不用选举会员代表,只要会籍在本单位工会的会员,就有权参加本单位的会员大会。因此,会员不存在任期问题。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召开会员大会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除涉及会员代表规定外,其他都应适用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因此,基层工会会员大会、工会领导机构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要么三年,要么五年,由会员大会作出决定。

注意: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也要注意“届”“次”问题。比如,某公司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成立工会时,应写“××公司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如设主席一人的情况下,应写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工会主席”。这时“公司”后面不能加“工会”,因工会还没有成立。当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时,应写“××公司工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如果该公司工会的任期为三年,到第四年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写“××公司工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公司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如设主席一人的,应写选举产生“××公司工会第二届主席”。

42.怎样理解和把握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就应当及时换届。但提前或延期的情况时常发生,为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又提出新的问题:“特殊情况”涉及哪些情形?“提前换届”可以提前多长时间?“延期换届”可以延期几次?“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怎么办?等等。这些都属于合理性问题。现实是复杂的,一部法律和一项制度无论多么详细具体,都不可能明确所有的现实问题。

(1)关于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从现实情况看,比如,基层工会的多数委员被安排外出,到换届时间时,委员难以集中,无法筹备会议;遇到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换届工作应当让路;任期届满时,正赶上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全力以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会员或会员代表外出较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发现基层工会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用人单位进行改革改制,人员调整还未到位;等等。

(2)关于延期换届的时限和次数。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半年时间足够基层工会筹备换届,当然也可以两个月或三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自然也在半年之内。写上“一般”,也为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留下了空间。这样规定,既明确基层工会应及时换届,防止延期时间过长,也照顾到了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从制度设计上为个别特殊情况留出了合理空间。从政策导向上看,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任期意识。

从合理性上看,总的延期时限最好不要超过一年。至于延期次数,没有规定,但总不能一次又一次地延期,如果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半年,大多数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3)关于提前换届的“特殊情况”。实践中,提前换届的情况比较少见。这里列举常见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分立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会员结构变动比较大,需要重新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致使基层工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基层工会委员会严重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员满意率较低,要求提前换届的;选举工作不够规范,本届工会委员会得不到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信任,要求提前换届的;等等。

至于提前多长时间,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如果是客观原因,当客观事实发生时,就可以提前换届;如果是基层工会组织自身的原因,已经无法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随时提前换届。

注意: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提前换届。一是如果违反选举程序的,应重新选举;二是如果会员民主评议连续两年不满的,应当罢免。

43.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会议?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常任制,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有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次”是底数,也可以召开多次。工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但很多基层工会落实不到位。《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是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2)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如果基层工会遇到需要马上处理或讨论的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比如,罢免、补选基层工会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等。那么谁有权提出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呢?明确了三个主体: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

注意:与《中国工会章程》对比,新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会员选举会员代表,把民主权利委托给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来行使会员的权利,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也有权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否则,道理上讲不通。二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往往是情况比较紧迫,需要马上处理或讨论决定的事项,对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联合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比联合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要相对便于操作,有利于及时启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效率。况且,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不排斥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赋予了基层工会更多选择方式。

44.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哪些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原则指导下,把会员代表大会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没有原则就没有是非标准,在各种因素干扰下,如基层工会和会员代表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必然会引发混乱,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也就无从谈起。正因如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即必须坚持五个方面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政治保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的一个重要人民团体,政治性是工会组织的灵魂,是第一位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工会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取得明显成效,关键看有没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也是工作准则和具体要求。如果口号喊得很响,实际上不落实,流于形式,那也不能算是坚持了党的领导,至少是坚持得不好、不得力。因此,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第一位,脱离党的领导,工会就会庸俗化,就会成为一般社会组织,甚至会走向邪路。

(2)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工会各级组织的根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制度是委员会制、选举制、任期制。工会各级领导机构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贯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要求,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才能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汇集智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

(3)坚持依法规范。依法规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保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涉及代表条件、代表名额、代表产生、代表结构、代表职责、代表退出、代表大会职权、代表大会运行等问题,操作性很强,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制度设计看,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必须贯彻执行,具体内容和操作规程不得与其相冲突;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从工会的性质出发,体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精神、符合基层工会实际。从工作实际看,要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不能凭感觉拍脑袋靠习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更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而选择性执行,绝不能为了某些人的私利而搞变通执行。

(4)坚持公开公正。公开公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在要求。会员代表大会是一种民主形式,实现民主,必须以公开公正为前提,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民主,至少是落实民主不到位。只有公开,才能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公正,才能保证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威性。从制度设计看,要使操作规程公开、代表名额数公开、代表条件公开、候选人公开、会议议程公开、会议过程公开、会议结果公开,最大限度地保证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坚持一视同仁,保证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程序公正。实际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公开公正意识,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原则,绝不能无视制度规定,搞“暗箱”操作。

(5)坚持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基础。基础就是前提和根基,判断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是否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是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要尊重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使会员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强迫会员代表违背自己的意志行事。同时,每个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采取歧视的办法,限制或剥夺部分会员的民主权利。

以上五个方面的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必须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不能选择性坚持,也不能重视某一方面的原则,而轻视或忽视另一方面的原则,更不能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任意曲解、取消甚至违背某一原则。只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述原则,才能确保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健康有序、富有生命力。

4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要书面报告吗?

我国《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上下级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而现实中,一些基层工会在届期内每年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的虽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准备不充分,走过场搞形式,未严格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的索性以工作总结部署会来代替会员代表大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的不按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有的虽报告,但只是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显得很随意。还有,一些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的会员代表大会“大撒把儿”,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致使下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处于“失控”状态,影响了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

为维护会员代表大会的严肃性、权威性,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政治生活的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这是一个普遍性的要求,意在明确:基层工会只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就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方面体现上下级工会组织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上一级工会能够及时掌握下一级工会的动态。这里的“报告”属于一般性的报告,对内容和形式不必那么严格,重要的是让上一级工会掌握情况。就常识而言,报告的内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具体时间,报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通过口头、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便于基层工会落实。

(2)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特殊情况包括: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之所以强调“书面报告”,原因有两点:

一是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涉及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变动,比届期内一般的会员代表大会更重要,上一级应掌握更详细的情况。二是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上一级工会的书面批复,从程序上应当更加严谨。

(3)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旨在解决上一级工会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前面已经说到,“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是工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原则,为使这一原则落地,再次明确:“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旨在强调两点:

一是明确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关系,即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二是明确了上一级工会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不能“大撒把儿”,避免下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处于“失控”状态。

46.会员代表的结构有哪些要求?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能否真正代表最广大会员,与会员代表的结构密切相关。当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管理层会员代表相对较多,生产工作一线普通会员代表相对较少;主业领域会员代表相对较多,辅助领域会员代表相对较少;高学历会员代表相对较多,低学历会员代表相对较少。会员代表结构总体上呈现“高大上”倾向,实质上也是“贵族化”的一种表现。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工会改革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对会员代表的结构作出了新的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八条规定:“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这是从总的原则要求方面作出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尽管每个基层工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在分配代表名额、酝酿代表人选时,应充分遵循广泛性和代表性这一个原则,不得以自己的特殊性为由,违背这一原则。当然,在落实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应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出发。有人会问,以一线职工为主,哪些“属于一线”?这要看具体情况,“一线”与“二线”只是相对而言,比如,对一个生产型企业来说,工作在生产车间的属于一线,但对生产车间来说,工作在生产岗位上的属于一线。当选举企业工会会员代表时,应以工作在生产车间的职工为主,当选举生产车间工会会员代表时,应以工作在生产岗位上的职工为主。

在保证以一线职工为主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广泛性,要尽可能照顾到本单位的各个领域,比如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或车间、分厂;主业、辅业等。代表性,要尽可能考虑到本单位的各类群体,比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女职工;老职工、青年职工等。

(2)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这是从会员代表的总体结构上作出的规定,旨在落实“以一线职工为主”这一原则。前面明确了会员代表“以一线职工为主”,到底占多大比例才算“为主”?这里明确,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也可以理解为,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80%。另外,还要注意三个细节:

一是没有明确列举用人单位,意在表明包括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主要考虑的是,当前用人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不好归类,这样可以避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二是怎样把握“中层”的指向,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地,用人单位分高层、中层、一线,高层属于决策层,中层属于管理层,一线属于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工作层。三是关于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非公有制单位一般称管理人员,公有制单位一般称领导人员。

(3)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这是对特殊群体作出的特别规定。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心理、生理、家庭等原因,处于相对弱势,社会参与度相对较低,选举会员代表时,不能忽视女职工群体。青年职工,因资历阅历较浅,与老职工相比,总体上参政议政经验能力可能不足,但青年职工是职工队伍的主体,选举会员代表时,也不能忽视青年职工群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是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先进代表,为突出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在选举会员代表时,应注意考虑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注意:这里写的是“应占一定比例”,因各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是无法明确具体比例的,比如,有的单位有女职工,有的单位没有女职工,如果写明具体比例,没有女职工的基层工会怎么执行?“应占一定比例”不能简单理解为“应占相应比例”,比如,一个单位女会员占20%,不能理解为女会员代表一定占20%,正确理解是可以多于20%,也可以少于20%,但不能没有女会员代表。所以,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由基层工会酌情把握。

47.会员代表的名额有限制吗?

会员代表的结构不仅有要求,名额也有限制。依据会员人数,来确定会员代表名额。《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九条规定:“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这一规定,采取分档定额的方法,对会员代表名额作出了新的规定。落实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会员代表的最少名额。只有会员100人以上的,才可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最少30人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会员代表名额就从30人开始,不得低于30人。

(2)分档定额的跨度规律。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为什么把100至200人作为一档呢?能否把100至1000人作为一档?因为会员100至200人的小微企业占比居多,单独划分比较合理。如果把100至1000人作为一档,会员人数跨度较大,代表名额幅度不好设置,设置幅度小,会员代表名额区分不开,幅度太大,容易产生混乱。为什么代表名额控制在30至40人呢?很简单,30至40人,跨度为10人,整数方便基层工会和会员群众记忆。以下每进一档,比上一档的跨度扩大10人,也是基于这个想法。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跨度为2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跨度为3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跨度为4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跨度为5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跨度为60人。

(3)代表名额能否突破定量上限。根据不同的会员人数,代表名额设定了下限和上限,比如,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可以突破90人,适当增加几个人,理由是:人数越多民主性越强,越能体现代表性。这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不禁要问两个问题:一是既然人数越多民主性越强,为什么不召开会员大会?依据现行的制度规定,会员100人以上不一定非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二是如果增加1个或2个不算超额,增加几个人算是超额?按照这个思维逻辑,代表名额就没有标准,愿意定几个代表就定几个代表,设定代表名额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还是应依照制度的规定,在规定区间内设定代表名额,这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必然要求。

(4)会员代表最多240人是否规定得太死。有人觉得,会员代表最多240人,规定得太死,应该为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允许增加会员代表名额留下操作空间,比如,从程序上可以增加规定“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名额”。这个问题不是没有考虑过,之所以没有这样规定,理由是:一是调研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以前会员代表名额最多可达500人,确实太多,从制度设计上应该大幅度压缩;二是特大型企事业单位范围难以界定,写上“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上一级工会也难以把握。“适当增加名额”,多少为“适当”?在惯性思维驱动下,一些基层工会很可能以各种理由增加会员代表名额,压缩代表名额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48.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领导地位和权威主要体现在职权上。《工会法》第九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新时代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会改革试点的新举措,总结各地工会的实践经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这一规定,既继承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原则和精神,同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操作性更强。

谁有资格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而实际工作中,这却成了一个问题。有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筹备,有的由单位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筹备,有的由经营者来负责筹备。因不熟悉工会业务,操作不规范,给会员代表大会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埋下很多隐患,使工会的形象和权威受到严重影响。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这里,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二是工会筹备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资格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否则,就是无效的。

新成立工会的,应首先成立工会筹备组。工会筹备组怎么组成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工会筹备组的成立,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进行。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筹备组成员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复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组成工会筹备组,或者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与单位行政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工会筹备组人选。

同级党组织代表应在筹备组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把握工会筹建工作的政治方向。上级工会主要指导工会筹备组的成立和具体业务工作,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筹备组。这里的“上级工会”不限于上一级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筹备组中职工选举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实践中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筹备组中的职工选举的代表应当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工会筹建工作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工会筹备组也可以吸收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参加,但管理人员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筹备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注意:工会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动员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选举会员代表;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推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负责组织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工会筹备期间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一般情况下,工会筹备组成立半年内应当成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加强督查指导,防止筹而不建。

49.怎样把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基层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多数会员代表满意的,批准报告,多数会员代表不满意的,不予批准。这也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方式。

(2)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了多少经费、花了多少、花在哪些方面、结余多少,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等等。会员代表大会就这些问题进行审议,并予以表决。

(3)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会员评家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监督手段。《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2009年6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综合这些规定,把会员评家正式写入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上升为制度性安排。

(4)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民主权利。选举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起点,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只有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才算正式诞生。与《中国工会章程》相比,有两点“小”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都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一般换届大会上的选举称为“选举”,届中个别委员的选举一般被称为“补选”。增加“补选”表述更加完善。二是增加了“组成人员”,会员代表投票选举时,是一个委员一个委员选举的,由当选的一个委员一个委员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增加“组成人员”表述更加严谨。

(5)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适应实践需要新增加的一项重要职能。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两点“小”的完善:

一是增加了“补选”,因人员流动、病休、退休等原因,当出席上一级的会员代表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有权补选。增加“补选”表述更加完善。二是把“上级”改为“上一级”,“上级”范围过大,“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只能选举“上一级”的会员代表,而不能跨越“上一级”选举更高一级的会员代表。改为“上一级”的表述更加严谨。

(6)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这一点,《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与《工会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删除了“撤换”表述,理由是,“撤换”包含“撤”和“换”两层含义,“撤”实际上就是“罢免”,“换”实际上就是“补选”。“补选”已经体现在前面的职权中。所以,保留“罢免”就足够了。

(7)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性表述。指除前面列举的六项职权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基层工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列举的前六项属于普遍性事项,除此之外,各个基层工会可根据具体实际,设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必须是本基层工会的内部事项,而不能超出本基层工会的职权范围。比如,可以讨论会员代表的重要提案并形成决议、审议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会员代表对关注问题的质询等。

50.谁来选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选举是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首要环节,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真正代表会员群众、是否具有权威性等问题。当前,就选举会员代表这一问题,现实中可谓乱象不少,比如,有的不经会员群众充分酝酿,临时提名人选,搞突然袭击,让会员群众举手表决;有的搞形式走过场,让会员群众在名单上画钩;有的搞竞争拉选票,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当选为会员代表;特别是有的基层工会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随意指定会员代表,而会员群众并不知情。

凡此种种怪象,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性、法定性、权威性受到不少质疑。为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因此,选举会员代表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应充分尊重会员民主权利,由会员群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比如,鼓掌表决、微信、电子邮件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民意,指定会员代表。

(2)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特殊规定,确保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落地。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51.当选会员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会员代表是代表会员群众的,当选会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1)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这是一个底线性规定,当选会员代表至少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工会会员,非工会会员是绝对不能当选会员代表的。不能以各种理由让非会员“当选”会员代表,如果“当选”的,应当被否决。二是必须具有会员意识,能够遵守工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有六个方面,模范遵守这六个方面的,才具备当选会员代表的条件。

(2)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这是关于政治方面的要求,工会首先是政治性组织,对会员代表当然要有政治方面的要求。最起码的要求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点必须旗帜鲜明。当然,工会也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对基层工会而言,普通会员毕竟不同于党员,对会员代表的政治性既要有要求,但也不能要求过高。所以,这里写的是“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其用意即在于此。

(3)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这是关于会员代表应具备先进性和议事能力方面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决定基层工会的重要事项,选举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对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和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这要求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议事能力,否则就无法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会员代表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能够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走在群众的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如果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平平,甚至落后于大多数会员,这样的人当选会员代表就不具备先进性,难以服众。同时,会员代表还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即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调查研究、善于表达的能力,能够代表会员表达诉求、参与决策、进行监督。

(4)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这是关于工作作风方面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就在职工群众身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广大职工,而应眼睛向下,始终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要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只有这样,会员代表才能感知职工群众甘苦冷暖、才能了解职工群众所思所盼、才能代表职工群众奔走呼唤、才能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爱戴。

(5)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这是关于会员代表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方面的规定。会员代表是代表会员群众的,这要求会员代表为人要正派、处事要公道、待人要真诚。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团结群众、乐于助人、甘于奉献。

52.怎样选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实际操作中,是由全体会员来选举?还是划分选区,由选区内的会员来选举?《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规定,对划分选举单位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对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基层工会作出了特别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法定方式。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会员代表产生的法定方式。划分选举单位、分配名额后,应召开选举单位会员大会,由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差额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这是法定方式。而不能以各种理由,采取举手表决、个别征求意见、微信回复、电子邮件,甚至任意指定等其他方式。采取其他方式产生的所谓“代表”是无效的。

(2)一般规定。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这是划分选举单位的一般性规定,一般以下一级工会为一个选举单位,如果一个基层工会没有下一级工会,而是设立的工会小组,就以一个工会小组为一个选举单位。

如果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会员人数较少,可以两个以上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实践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按会员人数计算,有的可能分配不到1个会员代表名额,有的可能分配1个不够,分配2个又多了,如果两个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选举单位,有可能凑成整数。当然,分配名额只能做到大致合理,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

(3)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但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会员代表。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对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采取间接选举会员代表的方式。

注意:如果下一级工会召开的是会员大会,应当由下一级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下一级工会召开的是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工会的代表,也可采取会员大会选举。所以,这里写的是“可”,意在明确,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来选择。主要考虑的是,给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多一种选择的可能,由基层工会结合自身实际,作出合理的决定。这里的“单位”,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包括所有的用人单位。

53.选举上一级工会的代表候选人必须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吗?

实践中,常有人会问,选举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必须从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中产生?现行的制度中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

怎么把握呢?既然没有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工会会员代表时,对候选人是没有限定范围的。因此,实际工作中就不能任意限定人选,候选人可以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比如,某单位第一层级的工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在划分选举单位,选举会员代表时,第一层级工会会员代表的某一候选人,虽不是第二层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应把该候选人分配到第二层级工会,由第二层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再比如,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可以在本级工会,也可以不在本级工会,如在本级工会的,有资格当选为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如会籍不在本级工会而在上一级工会时,虽没有资格当选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但有资格当选为上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54.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是怎样的?

选举会员代表,必然涉及怎样产生候选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应多少人参会,采取什么方式,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多少等具体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根据这一规定,选举会员代表应把握三个环节。

(1)提出候选人。根据会员人数,基层工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以公开民主的方式酝酿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产生,不能“关门”由“少数人”指定“少数人”。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大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而不是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2)确定参会人数。应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这是一个底线性规定。参会人数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的代表是无效的。当以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比例计算出的人数不是整数时,小数点后的数应进位为1,而不能四舍五入。比如,应参会人数为98名,以三分之二比例计算的结果是65.333,0.333应进位为1,即参会人数至少为66名。

(3)必须差额选举。选举会员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不能以举手表决、更不能以鼓掌方式通过;应差额选举,不能等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15%,可以等于或高于15%,而不能低于15%。比如,选举10名会员代表,候选人至少得12名。

55.候选人得多少赞成票方能当选?

会员代表候选人怎样才算当选会员代表,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必然产生混乱。比如,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这是一种相对多数,以这样的标准选出的代表,其代表性不够强;如以得赞成票90%以上为标准,虽然保证了代表性,但现实中往往难以做到。所以,设定当选标准,既要考虑代表性,也要兼顾可行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一规定分两种情况,对会员代表候选人什么条件下当选会员代表作出了规定。

(1)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是针对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作出的规定。选票一般分赞成、不赞成、弃权三个选项,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会员过半数的,方能当选。一般情况下,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由高到低,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这里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的,到会人数至少为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全体会员”,包括选举单位享有选举权的所有会员。

(2)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是针对会员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会员代表作出的规定。这里,提醒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下一级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基层工会作出选择,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到会代表人数至少为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应到会代表人数”,包括实际参会的代表和因各种原因没有参会的代表;三是选举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56.为什么要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为维护会员代表选举的严肃性,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确认当选有效,没能通过的,当选无效。有人可能感到不解,会员代表已由下一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小组正式选举产生了,为什么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呢?实践证明,确有必要进行资格审查。主要理由有四点:

(1)条件问题。有的当选代表不具备会员代表的条件,比如,有的竟然不是工会会员,有的不享有被选举权。

(2)程序问题。有的会员代表当选过程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比如,参会人数不到三分之二,候选人差额比例不符合规定。

(3)名额问题。有的下一级工会强调自己的特殊性,存在多选多报意愿,上报的代表人数超出了分配的名额。

(4)结构问题。有的会员代表组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超过了规定比例,存在“贵族化”现象等。

注意:关于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总体结构问题,主要审核代表人数是否超过设定的名额、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超过20%、特殊人群是否占一定的比例、怎么解决代表人数减少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程序进行调整。

57.怎样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根据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审查时间、主体、内容。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会员代表由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当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查。新成立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进行审核审查。具体工作一般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来承办。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选出的会员代表是否为工会会员,是否享有会员民主权利;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扰乱、妨碍等干扰选举的行为;会员代表人数是否符合设定名额,人员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超过20%,特殊人群是否按计划占一定的比例等。

(2)审查问题的处理。通过审核审查,针对不同的问题及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如当选人不是工会会员的,让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违反民主程序或存在干扰、妨碍选举行为的,让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超过分配名额、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超过分配名额的,让原选举单位进行调整;应有而没有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代表的,应根据选举方案,让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或补选。

(3)名额不足的处理。如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前面已经提到,当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分配名额时,让原选举单位进行调整。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因各种原因,选举单位放弃或无法足额选出分配名额;二是因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取消了当选代表的身份;三是当选会员代表后,当选人岗位调整、离职或调离等。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种办法是,如果是上面所述第一种原因的,可以把剩余名额分配给其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如果是上面所述第二、第三种原因的,应首先把名额分配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放弃的,可以把名额分配给其他选举单位。另一种办法是,会员代表虽少于原定名额,但在规定名额范围内,可以减少代表名额,不再补选。总之,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58.会员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

会员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能当成“荣誉”,当选会员代表就应当履行代表的职责。会员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会员代表要履职尽责。《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四)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这一规定,从政治要求、示范引领、履职方式、履职要求、工作作风、宣传落实等六个方面对会员代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的是引导会员代表向着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方向努力。

59.代表(团)组长的职责是什么?

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就要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怎样召开呢?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团(组)长,由代表团(组)长召集代表,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团(组)长的产生。一般情况下,一个选举单位为一个代表团(组),如果选举单位会员代表人数较少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一个代表团(组)。团(组)长一般由会员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当然也可以由会员代表通过表决或选举的方式产生。至于是否设副团(组)长,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酌情掌握。

(2)大会期间的职责。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团(组)长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比如,传达大会的有关要求,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主持本团(组)开展讨论,汇总整理上报讨论情况,代表本团(组)提出意见建议等。

(3)闭会期间的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比如,开展参观学习、业务培训、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落实。应邀列席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哪些情形下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任期届满,其身份自然终止。但因各种客观原因,会员代表可能无法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这时,会员代表的身份应当自然终止。《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除列举的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情形,下面分别说明。

(1)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会员代表是通过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由选举单位会员选举产生的,应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如果一个会员代表工作岗位从原选举单位变动到另一个选举单位,因另一个选举单位并没有选举该代表,该代表当然没有资格代表另一个选举单位的会员。同时,因该代表已经离开原选举单位,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情况逐渐陌生,原选举单位会员也难以有效监督该代表,该代表的履职成效必然受到影响。这时,合理的选择是终止该会员代表的身份,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新的代表。

(2)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当选会员代表的前提条件是,会员本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通俗地讲,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如果会员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工作)关系,也就失去了当选代表的前提条件。注意,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3)离开工作岗位无法履行职责的。会员代表是一种身份或职务,而不是“闲差”或荣誉,重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停薪留职、病事假、内退、外派,都属于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如果时间短,对履行职责影响不大,但如果时间较长,无法履行职责,就失去了代表的作用。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会员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身份应当终止。任职期间死亡的,自然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身份也应当终止。

60.哪些情形下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任期届满,其身份自然终止。但因各种客观原因,会员代表可能无法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这时,会员代表的身份应当自然终止。《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除列举的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情形,下面分别说明。

(1)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会员代表是通过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由选举单位会员选举产生的,应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如果一个会员代表工作岗位从原选举单位变动到另一个选举单位,因另一个选举单位并没有选举该代表,该代表当然没有资格代表另一个选举单位的会员。同时,因该代表已经离开原选举单位,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情况逐渐陌生,原选举单位会员也难以有效监督该代表,该代表的履职成效必然受到影响。这时,合理的选择是终止该会员代表的身份,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新的代表。

(2)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当选会员代表的前提条件是,会员本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通俗地讲,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如果会员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工作)关系,也就失去了当选代表的前提条件。注意,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3)离开工作岗位无法履行职责的。会员代表是一种身份或职务,而不是“闲差”或荣誉,重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停薪留职、病事假、内退、外派,都属于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如果时间短,对履行职责影响不大,但如果时间较长,无法履行职责,就失去了代表的作用。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会员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身份应当终止。任职期间死亡的,自然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身份也应当终止。

61.会员代表应向谁负责?

会员代表向谁负责,这本不是一个问题,但现实中似乎成了问题。一些会员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弄不清我是谁、代表谁、为了谁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有的把代表当“荣誉”,缺乏责任感,会前不征求会员意见、不积极撰写提案,会中不认真审议文件、忙于应酬拉关系,会后不宣传会议精神、不带头落实会议任务,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还有,有的单位领导在会议决定、决策之前过于强调统一认识,要求站在全局角度而不是本单位的角度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颇具迷惑性。这里有必要作一分析。会员代表是应该讲大局顾全局,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只讲大局而不讲局部有失偏颇,因为大局离不开局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不同选举单位的会员代表,代表着不同选举单位的会员,自然有不同的意愿。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就是在不同的意愿中,寻求共同的意愿,求得最大公约数。这蕴含着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哲学道理,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每个会员代表不仅要讲大局,更要代表选举单位会员意愿,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通过将众多会员代表的不同意愿汇集到一起,才能最大限度地寻求共同的意愿,最后形成会员代表大会的共识,这是一个在民主基础上实现集中的过程。如果会员代表不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不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就失去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意义。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这一规定,旨在强调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选举产生,应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而不是向别的什么组织或个人负责。同时,应主动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密切联系选举单位会员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升履职能力,不辜负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信任。

62.谁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一规定的第一款明确了谁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议案,第二款明确了怎样回应提出的罢免议案。

(1)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这一规定明确了三个主体:一是选举单位工会,二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三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比较,增加了一个主体——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谁选举代表,谁就有权提议罢免。既然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会员代表,自然也应有权提出罢免本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

(2)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是针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作出的规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出罢免会员代表时,选举单位工会有可能不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将导致会员或会员代表的罢免程序不能启动。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特别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联名人数只要占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单位工会就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

注意:这里写的是“应”,如果选举单位工会故意不启动,属于失职行为,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应当进行监督。“及时”一词,意为不拖延、马上、立刻,这是一个原则性表述,没有明确具体是多长时间,也不可能明确。是否做到“及时”,关键要看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感受。

63.

什么情况下罢免会员代表有效?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落实这一规定,注意把握三个问题:

(1)选举单位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如会员代表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应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如会员代表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正确理解和把握“过半数”的含义。注意一个细节,“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比如,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为60人,半数为30人,过半数不包括30人,至少得31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如果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为61人,也得至少31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

(3)罢免的方式和有效性。因会员代表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罢免会员代表也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旦通过即有效,无须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但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因罢免的是上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64.补选会员代表应注意哪些问题?

因工作岗位变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长期病事假、外派、退休、死亡,以及罢免等原因,会员代表时常会出现空缺问题。现实中,相当多的基层工会对会员代表出现空缺并不在意,不太关注补选问题,有多少人算多少人,有的甚至少于三分之二也照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产生了许多不和谐因素。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这一规定,补选会员代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这是应坚持的一般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的,如果代表出现缺额,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将受到影响。因此,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

(2)缺额超过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这是一个创新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可行性的统一。一般情况下,会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如果偶尔出现缺额,能够做到及时补选,但连续出现缺额时,不可能频繁开会补选代表。因此,本规定画出一条底线,即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补选。

为什么设定四分之一为底线呢?因为,至少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参会,会员代表大会才具有合法性,缺额四分之一时,已逼近三分之二,如不及时补选,可能影响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比如,某基层工会会员代表60人,三分之二为40人,四分之一为15人。注意,“超过四分之一”,不包括“四分之一”本身。缺额超过四分之一时,意味着至少缺额16人,代表数仅剩44人,已经逼近法定人数40人,这时应当尽快补选。之所以规定“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也是基于可行性问题,要给选举单位足够的准备时间。

(3)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15%。即按照会员代表的条件和补选名额,选举单位工会应组织会员讨论提出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单,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补选的会员代表。

(4)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上一级工会进行资格审查。为维护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对补选的会员代表也应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工会会员,是否符合会员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是否符合代表的身份要求等。

注意:补选的会员代表任期为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剩余的任期。缺额的代表是一线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当是一线会员,缺额的代表是女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当是女会员。

6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履行哪些报告程序?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涉及基层工会领导机构选举、会员代表的构成、会议议程等重要问题。会议之前,基层工会应就重要事项向上一级工会书面请示报告,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监督,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是工会领导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起码的组织原则,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三个关键点:

(1)会议召开前报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之前应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届满之时应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如果是新成立的工会,在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工会筹备组来报告。

“会议召开前”,到底是多久呢?没有规定。但可以根据法定时间来推算,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批复后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考虑到公示期有可能跨越周末2日,这样法定时间最长为24日。如果上一级工会提出不同意见,基层工会应重新上报,可能时间会更长一些。实际工作中,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留有余地。就常理而言,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报告的主要事项。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报告的重要事项主要分三大方面: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等。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筹备领导机构组成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组成情况,提案处理机构组成情况,以及拟提名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情况等。

会员代表的构成包括:会员代表总人数、一线代表人数及所占比例,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人数,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的情况。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会议开幕式、会议致辞、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处理报告、大会选举、大会总结等。

上述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而不能以口头形式报告。

(3)批复的时间和形式。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里明确规定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即从接到报告之日起,批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批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批复有两种可能:同意、不同意。不同意的,应提出修改意见,让下一级工会修改后重新上报。重新上报的,批复时间应重新计算。关于同级党组织如何回复,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同级党组织可以口头回复同意,也可以书面回复同意。如果没有回应,可视为默认同意。

66.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怎样培训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两种情况:一是新成立工会;二是进行工会换届。会员代表的素质是保证会员代表大会质量的基础。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多数会员对工会基本知识知之甚少。现实中,会员代表履职大致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会员代表责任意识不强,对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态度消极,认为会员代表大会没什么作用,不认真审议大会材料,不发表意见建议,也不撰写代表提案;二是有的会员代表履职能力不强,时常说一些与会员代表大会无关的“雷人话语”,提一些与工会职责“不搭界”的意见建议;三是有的会员代表工作作风不实,没有把心思用在参政议政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走门子”。凡此种种,都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有必要对会员代表进行培训。《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这一规定,明确了与会员代表大会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培训内容。

(1)工会基本知识。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会员代表要履行好职责,首先应弄明白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要了解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工会的领导体制、组织原则、工作原则和工作方针等基本知识。

(2)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应清楚自己肩负的使命,对会员代表大会要树立一种神圣感。应了解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不务正业”,提出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无关的事项。

(3)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同时,会员代表应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和发挥自己的先进性。

(4)大会选举办法。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会员代表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会员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选举和补选工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大会选举办法是实施选举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应认真审议大会选举办法,重点审查选举办法是否违反法律及工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否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在选举、表决过程中,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注意: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不能久拖不开。

67.怎样撰写和处理提案?

当选会员代表就意味着多了一份责任,应积极履行职责,为选举单位会员群众负责,并接受监督。其中,撰写提案是会员代表履职尽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这一规定明确了会员代表怎样撰写提案、怎样处理提案问题。

(1)撰写提案。撰写提案是会员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撰写提案不能凭空想象,闭门造车,而应充分听取会员群众意见建议。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可能很多,不能“拾到篮儿里都是菜”,应认真梳理分析,重点关注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是关注某个人的“私事”。撰写提案不同于提意见,更不是“发牢骚”,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形成书面材料,重点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问题。

(2)处理提案。接到会员代表提案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进行认真审查,一般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小组具体办理。对提案内容不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应劝说提案人撤回;不符合提案要件的,应让提案人补充完善;对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应合并立案;对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决定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形成正式决议,作为重点督办事项。

68.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有哪些主要事项?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涉及选举工会领导问题,大会涉及事项多、程序多,要求严格,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搭桥铺路”作用,通过预备会议,完成准备程序,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正式会议发生意外;二是发挥协调沟通作用,通过预备会议,对会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说明,有利于形成共识。

预备会议的主要事项有四个方面:

(1)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向会员代表通报会议筹备的整个情况,包括会议筹备启动时间、会议筹备工作机构、请示报告和审批、代表名额确定、选区划分、候选人的酝酿产生、大会相关材料的准备等情况。

(2)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并审议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说明预定代表人数、选举上报人数、资格审查情况、补选代表、最终代表人数、代表组成结构及特点等情况。

(3)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是基层工会选举的具体操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选举办法应写明: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应选人数、候选人数、差额人数;参会的有效人数;主席、副主席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怎样填写选票;计票方式,当选条件;选举结果有效条件;如当选委员人数不够,再次投票的方法;工会的届期时间等。选举办法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工会有关规定相违背,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大会议程应表决通过,议程包括开幕式、大会致辞、工作报告、大会选举、通过有关决议、当选人讲话、闭幕式等。其他有关事项,包括表决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候选人建议名单、重大提案决议等。

注意:预备会议不是必经程序,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如果会员代表人数不多、单位内部比较和谐、沟通协调比较充分、准备工作比较完备,可以不用召开预备会议;如果感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提前解决,为避免出现“意外”,可以召开预备会议。

69.哪些人员可以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哪些人员可以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哪些权利等问题。

(1)列席代表。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当选为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未当选为会员代表的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因为他们是工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二是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比如,本单位党政方面的负责人、上级工会的代表、劳务派遣工代表、合作单位的代表等。

(2)特邀代表。特邀代表要突出特殊性,涉及两类人员:一是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他们是职工群众的先进分子,比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受到其他表彰的人员,如没有当选会员代表或者离退休的,可作为特邀代表,以体现工会组织的先进性;二是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比如,本单位的创业人员、科研骨干人员等,他们为本单位的发展是有功劳的,我们不能忘记他们,可作为特邀代表。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权利。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毕竟不是会员代表,虽应邀出席会议,但权利义务与正式代表有所不同。因此,强调三点:一是仅限本次会议;二是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三是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70.开展会员评家应把握哪些关键问题?

会员评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举措,是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效手段。会员评家制度早在1992年就已建立,2009年6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但总体来看落实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当多的基层工会没有开展会员评家工作;二是已开展会员评家的基层工会,有的内容空化虚化,搞形式走过场的倾向明显;三是有的“跑调儿变味”,异化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考核,有的随意扩大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把工会工作人员纳入测评对象;四是因各种原因,有的省(区、市)总工会检查督促推动不力,会员评家工作远未落地。《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因此,开展会员评家应把握评议什么、怎样评议、评议结果怎样办、评议办法怎样制定这四个关键问题。

(1)评议什么。民主评议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情况,侧重于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工会作用,提高职工素质所完成的工作;二是建设职工之家情况,侧重于工会自身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工会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服务职工所完成的工作;三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侧重于工会主席、副主席本人的政治思想、履职尽责、管理队伍、调查研究、服务职工等方面所完成的工作,不能以工会整体工作代替本人的工作。

除以上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比如,提案落实、解决基层困难,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担当作为、依法办事等方面。

(2)怎样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会员或会员代表违背自己的意愿来投测评票。注意三点:一是民主测评只能是会员代表参与,其他人员不得参与;二是民主测评只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三是民主测评对象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而不涉及基层工会其他委员,也不涉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更不涉及工会工作人员。

(3)评议结果怎样办。民主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确保会员代表的知情权,这是推进会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同时,为体现民主测评的严肃性,应把民主测评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以便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及时掌握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

(4)评议办法怎样制定。测评办法是民主测评的具体操作规则,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测评办法由基层工会起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有效,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注意:目前还没有规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具体标准。因每个基层工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应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宜制定统一的硬性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更为合理。

71.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吗?

一般情况下,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应集中到一起,这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会议的严肃与庄重,如果会议内容涉及保密问题时,还有利于保守秘密。但也存在会议组织工作量大、参会人员舟车劳顿、会议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当今是信息化时代,一般性的会议通过电视电话方式进行召开已经比较普及,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召开视频会议的方式已广泛应用,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基层工会也应适应时代的变化,运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不是所有的会议都适合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只能作为会议的补充方式。同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相关规定。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这一规定,明确了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通过网络进行表决的条件,怎样进行无记名投票等问题。

(1)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明确了四个情形条件和一个根本条件,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是四种状态情形;根本条件是会员代表难以集中。比如,多少人属于人数众多?应根据普遍认知作出判断,不能教条理解,从工作实际出发,由基层工会酌情综合考虑。具备这五个条件时,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互联网虽然方便快捷,但查询信息源也很容易。无记名投票是一个组织重要原则,不得违背。因此,只有不涉及无记名投票决定事项时,才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3)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往往需要设立分会场,按照地域相近的原则,把会员代表相对集中到几个分会场。比如,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时,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即应同一时间投票,同一时间计票,分会场在同一时间计票后,然后报告主会场,由主会场汇总相加,当场公布选举是否有效及计票结果。

72.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能“两会合一”吗?

为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两会合一”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制度设计上把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严格区分开来。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两个关键问题:

(1)“两会”不能“合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也是一个总的原则要求。基于上述分析,应当明确,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会议,不能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替代,应分别召开。

(2)“两会”可在同一时间段召开。虽然不能搞“两会合一”,但考虑到一些代表身份重合、会议筹备、代表集中等客观因素,可以在同一时间段内召开。比如,前两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后两天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因“两会”有诸多不同,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最后应分别建立档案。

73.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实中,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问题比较普遍,相当多的人已经习以为常。甚至一些地方工会还印发“两会合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两会合一”。

主张“两会合一”的理由有二:一是会员代表同时也是职工代表,且人数相同;二是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都是由基层工会筹备召开的会议。

实践已经证明,“两会合一”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两会合一”模糊了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混淆了二者的职能,造成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补选、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而这不属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内部事项,违反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超出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属于越权行为。

(3)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这不属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时,审议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被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所认可。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因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法定程序,其合法性、有效性得不到认可。

74.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公开吗?

我们知道,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而现实是职工群众对工会却知之甚少,这值得我们深思。当然,出现这一问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就基层工会而言,有的成立工会时,因宣传动员职工群众不够充分、职工广泛参与不够、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致使很多职工群众不知道本单位成立了工会;有的基层工会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不组织开展活动,致使很多职工感受不到工会组织的存在。相当多的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不知道本单位是否有工会组织,更多的人不知道工会主席是谁。为此,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对实施“双亮”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双亮”从最基础最现实最易行的环节抓起,目的就是提升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知晓度。

事实上,仅有“双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推进会务公开,把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工会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都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以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这一规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1)有关决议。比如,关于工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工会经费审查报告的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报告的决议等。

(2)重要事项。比如,为职工群众解决哪些问题,举办哪些实事,基层工会建家的民主评议结果,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情况等。

(3)选举结果。选举哪些人员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选举谁当选上一级会员代表。如果是补选,补选的人员是谁;如果是罢免,罢免的结果是怎样的,等等。

75.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是怎样的?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副主席是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但他们的选举方式有所不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应把握两个关键点: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基层工会委员会,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产生的唯一方式,没有其他方式,也不存在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的问题。任何绕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指定、任命或其他所谓“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2)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指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区别有二:一是选举人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二是选举的步骤不同,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间接选举分两步走,第一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二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76.直接选举与“海选”有什么区别?

实践中,有的人把直接选举与“海选”相混淆,甚至认为,直接选举就是“海选”。这里,有必要予以澄清。

直接选举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种产生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这一规定明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都应设立候选人。

所谓“海选”,是指事先不提名候选人,本单位所有的会员都是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得赞成票第一的,当选为主席,得赞成票第二的,当选为副主席,照此类推,其他的当选为委员。

直接选举与“海选”的区别在于:一是直接选举设候选人,而“海选”不设候选人;二是直接选举只是针对主席、副主席;而“海选”包括了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看起来,“海选”好像是更加民主,其本质是搞脱离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这容易给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

77.谁来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选举筹备工作?

如果基层工会已经成立,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而新成立工会的选举筹备工作谁来负责呢?有的由行政负责,这样成立的工会,其合法性代表性受到质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主体问题,而且明确了工会筹备组是新成立基层工会选举筹备工作的主体。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体应具有法定性。筹备主体应具有法定性,不是谁想负责工会选举筹备工作就可以负责的。如果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负责工会选举筹备工作,否则,属于越权行为。

(2)工会筹备组的成立。新成立基层工会的,应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先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筹备组,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得到上一级工会的批准。

(3)工会筹备组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方面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同级党组织代表应在筹备组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工会筹建工作的政治方向。上级工会应当依法依规具体指导成立工会筹备组,这里的“上级工会”不限于上一级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筹备组中职工方面的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筹备组中的职工方面的代表应当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工会筹建工作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工会筹备组也可以吸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参加,但管理人员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会筹备组主要职责。工会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是:发动职工申请加入工会;负责组织推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负责组织选举会员代表,起草有关文件;主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有关文件材料等。一般情况下,工会筹备组成立半年内应当成立基层工会,上一级工会要加强督促指导。

78.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数额有限定吗?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一个领导集体,由若干个委员组成,委员数额应怎样设定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这一规定非常清楚,依据会员人数分七个档次定额确定基层工会的委员数额。

在落实这一规定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这里略做分析,以便正确把握。

(1)会员不足25人的选择。会员不足25人的,有两种选择:可以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由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因涉及工会经费审查问题,为便于工作,一般设立委员会为好。如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的,尽管只有1个人,但也属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范畴,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特殊形态。主席或组织员也要定期报告工作,也要按任期时间进行换届。

(2)委员数是否可以减少。比如,会员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现实中,有的设3人,有的设5人,理由是委员人数越少,决策效率就越高。这是不对的。因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委员多一些联系职工就更广泛一些,决策就更加民主一些。减少委员数有行政化倾向,应引起注意。就前面举的例子看,委员数应在7至15人之间确定,如果会员人数靠近1000人的,委员数尽可能向15人靠近。

(3)委员数是否可以增加。与前一种情况相反,一些会员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认为,现在规定的委员数额有限,最多才45人,而下属工会超过了45个,每个下属工会分配不到一个委员名额,能否增加?这种观点模糊了工会委员会的性质:把工会委员会当成了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是一个领导机构、决策机构,而不是工作机构,不能把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混为一谈。工会委员会由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不一定每一个下属工会都要分配一个名额。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基层工会的有关事项,领导下一级工会。召开工作会议时,每个下一级工会应当派人参加。

79.什么情况下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数额少则3至5人,最多可以37至45人。委员人数多的情况下,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集中开会比较难,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比较高,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基层实际出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方便基层工会履行职责,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工会的日常事项;先期谋划酝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委员会作出决定做好准备。设立常务委员会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条件。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常务委员会。至于哪些属于大型企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从合理性来看,一般会员人数应在5001人以上。注意,是“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应当”设立常务委员会,这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酌情考虑。

(2)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程序。设立常务委员会应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一般应在上报的选举办法或方案中予以写明。当然,也可以单独请示。

(3)关于常务委员会的人数。常务委员会人数由9至11人组成,自然包括9人、10人、11人。至于是否单数,没有限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

(4)关于常务委员会的定位。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常务委员会可以研究决定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可以对重大问题提前谋划酝酿沟通,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提交工会委员会作出决定。因此,常务委员会不是凌驾于工会委员会之上的又一个领导机构,而是工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在工会委员会中发挥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

80.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政治要求?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群团组织,政治性是第一位的,工会领导机构的候选人自然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条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严格地讲,这一要求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对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而言,标准似乎有点儿高。在实际工作中不是说一定要依据这个要求,来衡量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关键是应把握这一要求的精神,注重发挥政治导向作用。

(1)信念坚定。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承担引导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使命,基层工会领导成员自然要树立理想信念,不断改造世界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理想信念。

(2)为民服务。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基层工会领导成员是为职工服务的,要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一切为了职工、一切依靠职工,把职工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

(3)勤政务实。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以实际行动不辜负会员的信任,努力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4)敢于担当。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具有干事创业的激情,面对困难不退缩,面对矛盾不回避,不计名利不计得失,对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要敢于发声,敢于斗争。

(5)清正廉洁。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以“娘家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公私分明,不贪占工会财物。

81.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履职要求?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等候选人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要求,还要具备一定的履职要求。综合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1)热爱职工和工会工作。要对职工群众有感情,知职工懂职工爱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善于团结职工,对工会事业充满激情,热心开展工会活动,不计名利、不计得失,愿意为工会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2)具备一定文化业务素养。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法律、工会业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勤于学习,善于钻研,熟悉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领会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本领。

(3)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深入职工、深入实际,时刻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关心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疾苦,真正为职工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承担协调劳动关系任务,必然要与单位行政、职工经常发生联系,这就要求候选人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在实践中努力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能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手。

82.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中有哪些特别要求?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基层工会增强“三性”、去除“四化”,使工会组织更加贴近职工群众。

(1)体现先进性。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代表。劳模(先进工作者)是职工队伍中的先进分子,推荐劳模(先进工作者)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其意义在于:一是体现了对职工先进分子的尊重和重视,有利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二是体现了工会组织的先进性,把职工队伍中的先进分子推荐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保持工会组织的先进性;三是劳模(先进工作者)在单位一般具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基础较好,有利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体现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一线职工是职工队伍的主体,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一线职工代表。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群众性,防止基层工会成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少数人的组织。克服机关化、行政化,就要解决重精英轻草根的倾向,更多关注关心关爱普通职工;必须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把普通群众中的优秀人物选举到工会组织领导机构中。

(3)体现代表性。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的代表,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还应提高女职工在工会委员会中的比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3.哪些人不能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由于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具有特殊性,不是谁都可以作为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是针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法律的六类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单位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2)关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本单位章程是怎样规定的。没有正职的,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②法定代表人之外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主要负责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如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既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主要负责人。而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可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一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属于主要负责人。

工会与行政分别代表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和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表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他们既要代表用人单位利益,又要代表劳动者利益,势必发生身份冲突。无论他们是否能够加入工会,都应当任职回避。

(3)关于单位合伙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由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合伙人其实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是资产所有者的组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自然不应成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关于他们的近亲属。《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从工会的性质出发,明确了任职回避问题。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如果是用人单位的会员,只要经过了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无可厚非,且他们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还容易和企业行政对话,有利于开展工会工作。这样的看法只是看到了现象,而没有看到本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是用人单位行政方面的代表,他们的近亲属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难免会使职工产生不信任感,根据《工会法》规定的精神,他们应任职回避。

84.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

确定候选人是基层工会选举的关键环节,怎样确定候选人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经过五个环节。

(1)民主推荐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民主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强调的是通常情况下,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这是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主要方式,并没有排除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推荐等方式。

(2)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多数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建议名单的主体只能是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新建立的工会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在会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多数意见提出,而不能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提出。

(3)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候选人建议名单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单位,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报经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其他形式;同级党组织可以书面同意,也可以口头同意,而上一级工会应当书面答复同意。

(4)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应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方式和地点没有具体规定,但原则是方便广大会员普遍知晓。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公示没有异议的,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的主要目的是在正式选举前,让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确认,同时,进一步熟悉候选人情况,做到选举时心中有数。表决一般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通过后,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85.

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吗?

一般情况下,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组建工会的任务异常繁重,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对工会知之甚少,急需上级工会给予帮助指导。2014年7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认识和实践问题:

(1)符合有关规定精神。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领导。在工会组织建设上,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的名单,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上一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体现了上一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帮助指导,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精神。

(2)具有成功的实践基础。针对基层工会专职人员偏少、工作力量薄弱等现实问题,各地工会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上选聘了一大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他们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会联合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得到职工认可后,经民主选举担任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有效的,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3)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也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单位或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层工会而采取的一项举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单位现会员中,暂时找不到具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适当人选;二是在用人单位不支持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一级工会可直接发动职工加入工会,建立工会组织,通过推荐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上一级工会推荐的人选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利于打开工会工作局面;三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一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比如,会员意见分散,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4)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上一级工会不能“任性”而为,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基层工会及其同级党组织协商,经单位同意后才能推荐。同时,被推荐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并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注意:会籍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的,应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86.基层工会实施选举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在实施选举前应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这是保证选举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选举准备工作情况,涉及以下九个方面:

(1)作出选举工作决定。在基层工会任期届满或新成立工会之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要进行研究,就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问题作出决定。

(2)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作出选举决定后,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送请示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大会的主要议程;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条件、结构、产生办法;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数,分配方案及推荐程序;会期及其他事项。

(3)等待书面批复意见。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在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同级党组织可以书面同意,也可以口头同意。而上一级工会应作出书面批复。

(4)实施大会筹备工作。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要根据会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如会议规模较大,可将筹备工作人员划分为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分别负责材料起草、会务安排、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5)分配选举会员代表。按照会员人数确定代表名额总数,提出差额比例,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明确会员代表的结构。由选举单位严格按照会员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差额选举。

(6)推荐领导机构候选人。根据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部署推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注意,推荐候选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广大会员参与,不能少数人指定。

(7)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大多数意见,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书面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提出会议工作人员名单。代表选举和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完成后,提出代表团分组名单,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大会选举监票人建议名单等。如设立大会主席团的,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等。

(9)准备大会有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大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大会议程(草案)、大会主持词、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会员代表选举和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候选人产生过程的说明、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票样式等。

同时,上一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问题,回答政策咨询,在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基层工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

注意:如果是新成立工会的,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召开××单位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如果是换届会议,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召开××单位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

87.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率不得低于5%。比如,选举9名委员,候选人至少得10人。

二是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种选举方式,是把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与应选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相同;第二步,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这是在候选人建议名单人员较多或者意见相对不够集中的情况下,为保证选举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选举方式。

(2)关于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呢?没有直接规定,而是作出了间接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里间接作出规定,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注意: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差额率不得低于10%。

88.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把握哪些问题?

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带头人,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至关重要。《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理解这一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等额和差额的问题。“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适用于直接选举,也适用于间接选举;适用于新建工会选举和工会换届选举,也适用于届中补选。至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差额率是多少,没有具体规定,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道理上讲,基层工会委员或常务委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

(2)关于委员或常务委员身份问题。“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工会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保证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实际操作中,如果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首先选举产生,或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委员。

(3)关于“新当选的”含义问题。“新当选的”是相对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而言的,指的是本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既包括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包括届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

89.怎样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有三种具体操作模式:

(1)间接选举。第一步,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二步,再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第一步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第二步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差额率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工会委员会委员都可以作为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

(2)直接选举。办法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差额率不得低于5%,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候选人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办法二,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主席、副主席,但必须差额,差额人数不得低于5%,当选的主席、副主席自然为工会委员,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其他的委员。

(3)同时选举。把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按姓氏笔画列表,每个候选人后都有三个选项: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每位候选人的三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得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主席,如果得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在二人以上的,得主席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同的,可把他们作为主席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数多的当选为主席。如候选人中没有一人得主席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可再次进行投票,也可以暂时空缺,等下次大会再选。

得副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在计算副主席选票时,应把该候选人得主席的票数计算在内。其他特殊情况,比照上述选举主席的办法处理。

得委员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委员。在计算委员选票时,应把该候选人得主席的票数、得副主席的票数计算在内。其他特殊情况,比照上述选举主席的办法处理。

90.什么条件下可进行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有效切入点。随着职工队伍知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独立性不断增强,民主意识不断提升,推进直接选举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民主进步的体现。就普遍意义而言,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直接选举,但选举工作敏感性较强,既要积极,也要稳妥。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一规定,对推进直接选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意在引导基层工会有序推进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落实这一规定,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1)中小企事业单位。直接选举一般在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样的单位一般会员之间相互熟悉,会员可以根据自己平时掌握的信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企事业单位规模过大,会员之间相互不认识不了解,很难作出判断。至于什么规模属于中小企事业单位,没有规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判断,大致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规模比较合理。

(2)单位经营管理正常。所谓经营管理正常,主要是指单位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有序,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有保障,没有违法乱纪、安全生产事故、财务管理风险等现象,单位经营管理处于平稳状态。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有利于顺利进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作。

(3)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和谐,是指职工与单位行政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相处和谐,沟通协商比较顺畅。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且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存在拖欠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很少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利于进行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4)职工队伍稳定。职工队伍稳定,职工才能对本单位有归属感,才能真正关心参与工会事务。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相处的时间相对较长,职工相互之间才能相互熟悉了解。如果职工队伍流动性大,彼此不了解、不熟悉,对单位缺乏归属感认同感,一般不太关注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问题,往往也难以形成相对比较一致的意见。

注意:以上说的只是“一般”情况,并不是说除此之外的其他基层工会就不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备条件的,当然可以进行直接选举。同时,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第二、第三层级工会也可以进行直接选举。

91.谁来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

会员不足100人的召开会员大会,谁来主持会员大会选举呢?就这么一个问题,实践中可谓乱象不少,有的行政领导主持,有的党组织领导主持,有的部门负责人主持,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这一规定分三种情况,明确了谁来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

(1)工会换届或者补选。当基层工会已经成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或届中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时,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来主持。

(2)新成立工会的选举。新成立工会,意味着以前没有工会,需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这时应由工会筹备组来主持。

(3)不设委员会的选举。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一人,这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特殊形态之一。当换届、补选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时,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来主持。

92.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这一规定分两种情况,明确了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1)工会换届或者补选。当基层工会已经成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或届中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时,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谁来主持呢?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来主持,二是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来主持。

(2)新成立工会的选举。新成立工会的,需要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谁来主持呢?也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来主持,二是由工会筹备组来主持。

注意:大会主席团不是必设机构,一般在会员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设立,也可以不设立,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93.谁来主持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后,应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谁来主持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是针对间接选举作出的规定,因主席、副主席还没有产生,需要由工会委员会来选举。这时涉及两种情况:

(1)当基层工会换届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后,工会委员会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这时,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来主持会议,进行选举。

(2)当新成立工会时。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后,需要由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这时,应由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来主持会议,进行选举。

注意:如不设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推荐一名主持人。

94.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是怎样的?

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可以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

关于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没有具体规定,可根据大会的规模和代表的总数,由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来确定。主席团成员应是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包括:①上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②新提名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③各代表团团长;④先进人物代表、一线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等。如果是新成立工会的,应包括工会筹备组成员。

工会换届选举的,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初步确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工会副主席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秘书长不一定是主席团成员。

新建立工会的,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和人选可由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筹备组协商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期间出现的重大事项,由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有:

(1)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和修改大会的有关报告。

(3)组织代表讨论、确定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如需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还应组织讨论、确定其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4)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持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7)研究决定会议期间的其他重要事项。

95.选举之前怎样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提名过程中虽然经过会员酝酿讨论,但会员或会员代表在工作中可能与候选人接触机会不多,对候选人的情况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情况是有必要的。通过介绍候选人情况,可以使选举人更深入地了解候选人,以便进行比较、选择,选出自己满意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因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介绍候选人情况是一个必经程序。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认真对待。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认真核实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要详细全面,不得弄虚作假。

(2)一视同仁。对所有的候选人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用语要以写实为主,不能加带任何倾向性、误导性、歧视性、浮夸性语言。

(3)回答提问。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该作出负责任的答复,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回避、打压或呵斥。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过程中,引入了竞选演说和答辩的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工会可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果单位会员人数比较少,大家平时互相比较了解,不一定再作全面介绍;如果单位会员人数较多,相互了解不多,可以对候选人作全面介绍。

96.选举人可以另选他人吗?

投票,是选举人表达对被选举人意愿的直接方式。根据应选名额,选举人按照自己的判断,出于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根据这一规定,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细节:

(1)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也就是说,选举人必须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了不赞成票时,才可以另选他人,当然也可以不另选他人。

(2)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选举人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因为,投弃权票的,表明对该候选人没有明确态度,既不赞成,但也不反对。

(3)没有作出任何选择的处理。如果选举人对于所有候选人未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未投弃权票的,该选票应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因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可视为无效票。当然,这要由基层工会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注意:选举人另选他人的人数和投赞成票的人数之和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如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

97.关于监票人应把握哪些问题?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设立监票人是选举监督的最常见的形式。《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票人的条件、产生程序及主要职责。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监票人的条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应当是参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应该秉公办事、熟悉选举工作流程。根据会议规模,可以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时,监票人应当是工会委员,但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得担任。

(2)监票人的产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3)监票人的职责。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①按照选举办法负责监督选举投票全过程;②负责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③对领票、发票、投票、计票负责监督;④负责剩余选票的处理;⑤宣布发出选票及收回选票的统计结果;⑥负责认定选票、统计选票中的具体问题,审查计票结果,签字后报大会主持人。

注意:计票人属于大会的具体工作人员,不需要大会表决通过。

98.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吗?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标注自己的姓名,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填好后由本人亲自投进票箱,别人不得打探、窥视、监视其填写选票的一种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是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组织原则。而有的单位采用起立、举手、鼓掌,甚至搞“谁不同意的请举手”等方式,不能称为选举,严重侵犯了会员民主权利,背离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应予坚决抵制。

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等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更加民主。

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持秘密原则,确保选举人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保证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以落实,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当做好选举人写票的服务工作。要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人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填写选票,不得旁观,不得暗示指示选举人投某个候选人或不投某个候选人,不得代写选票等。

99.设立流动票箱应注意哪些问题?

基层工会选举时,选举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场进行投票是投票的主要形式。但也有一些会员或会员代表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投票,为保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流动票箱只是辅助形式。设立流动票箱只能作为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在选举人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使用,而且涉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不宜过多。

(2)流动票箱应有专人负责。流动票箱应当有2名以上专人负责,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投票。出发之前,应由监票人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当场验箱,并封箱。投票时,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工作人员不能围观,以保证选举人在秘密状态下填写选票,投票由选举人亲自进行,他人不得代投。

(3)做到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流动票箱的选票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现场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举人,应计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

100.41.怎样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是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选举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可认定无效。实际工作中,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候选人应当是工会会员,且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是候选人不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三是候选人没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严重过失”问题;四是候选人的产生应符合民主程序,差额比例应符合规定等。

(2)选举前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履行了报告、批复等程序;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民主推荐程序,并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正式候选人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会前制定的选举办法(草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等。

(3)实际参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如果实际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无论得票多少,选举都是无效的。“三分之二”包括以三分之二比例计算的整数,比如,会员代表60人,实际参会人数应在40人以上,包括40人。

(4)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可能有人领票后未投票,这不影响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表明领票的人都参加了投票,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选举无效。

(5)选举是否存在舞弊等问题。选举过程中,如存在严重妨碍选举的情形或舞弊行为的,属于选举无效。比如,存在拉票贿选、限制或剥夺选举人的选举权、威胁选举人等行为的,选举结果无效,应重新选举。

注意:无效票属于收回的选票,应计入选票总数。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如存在涂改、揉搓等情形,无法辨认是赞成、不赞成还是弃权的,经监票人认定,应作为无效票处理。

101.被选举人得多少赞成票方能当选?

基层工会选举应体现本单位大多数会员的意愿,选出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应得到多数会员的认可,最大限度地体现基层工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被选举人”。选举要设候选人,选票上每个候选人后面有三个选项:赞成、不赞成、弃权。当对某候选人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而另选的“他人”并不在候选人之列。实践中,另选的“他人”不属于提名的候选人。因此,“被选举人”既包括提名的正式候选人,也包括另选的“他人”。这样表述更加严谨。

(2)关于过半数赞成票。基层工会委员、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如要当选,就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这是当选的底线,不存在任何变通的空间和例外。即使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也只能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或者减少名额,而绝不能违反这一规定,让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人员当选。

(3)关于“应到会人数”。“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是不同的。“应到会人数”,包括本单位有选举权的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不但包括“实到会人数”,也包括外出、请假、旷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还包括会员劳动关系在本单位而不在岗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但不包括保留会籍的人员。“实到会人数”,是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选举的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属于“实到会人数”。把较大的“应到会人数”作为“分母”,有利于更大程度地体现和汇聚会员群众的民意。

注意:过半数赞成票,不包括“半数”本身。比如,某基层工会有会员代表80人,被选举人至少获得41张赞成票,才有可能当选,不足41张赞成票的,肯定不能当选。

102..被选举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一定能当选吗?

被选举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是一条底线,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一定能当选吗?不一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因此,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时,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较多出现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额选举中,或者候选人酝酿比较充分,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结果比较集中的差额选举。对于这种情况,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2)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照规定,得赞成票多的当选。把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按赞成票数多少进行排序,从得票最多的开始,一直到应选名额取满为止。其他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不能当选。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3)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

注意: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虽然不是候选人,但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与其他候选人一样,以得赞成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如果与其他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重新选举时与其他候选人的权利一样,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及时将该当选人的情况补充报送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103.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该怎么处理?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怎么处理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当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名额不足,如另行选举时,关于候选人问题有两个选择:一是未当选的候选人继续作为候选人。因未当选的候选人是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反复协商酝酿,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产生的,可以继续作为候选人,由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获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原候选人再次投票。二是重新推荐提名候选人。按照民主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另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在符合要求下减少名额。如果当选的名额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数的规定,经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比如,某基层工会的会员人数为3000人,应设工会委员15人至21人,如果设委员18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有17人,经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可不再选举,就确定委员数为17人,但不得低于15人。

注意: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因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在另行选举时不能作为候选人。

104.为什么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实际工作中应得到贯彻落实。

(1)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具有决定性意义。投票结束后,大会主持人应当确认选举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然后宣布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是否有效,是决定选举的关键,选举有效,选举才有实际意义;如选举无效,后面的其他程序就没必要进行。确认选举有效后,宣布选举结果,包括: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产生的,也应同时当场宣布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2)宣布选举结果是民主程序的法定环节。从操作程序来看,酝酿提出候选人、确定候选人、进行大会选举、报批选举结果,是一个完整的民主程序。基层工会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能够及时宣布选举结果,可以在大会上完成选举程序。如果不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于选举程序缺少一个重要环节。

(3)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是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从实际效果来看,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会员或会员代表在会议现场就能知晓选举结果,从而避免因怀疑“暗箱操作”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这是充分保障会员或会员代表知情权的具体体现,确保选举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同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也是工会干部亮身份的过程,有利于职工群众容易找到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

105.怎样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

报告选举结果是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的具体体现。而现实中,不按规定报告选举结果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根本不报告,有的电话告知一下,有的虽书面报告,但内容残缺、错误百出的问题大量存在。《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应该讲,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各项选举任务后,应将选举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也是《工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报告形式。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新一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当尽快将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尽量详细,不能只简单报告几个当选人的名单,具体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参加选举的人数;各项选举的具体方式;选举的结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时间等。报告还应附录以下文件材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选举办法和选举主持词;选票样式;计票结果报告单;当选人员登记表等。

106.上一级工会怎样批复基层工会选举结果?

这是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基层工会在提交书面报告后,一些上一级工会迟迟不予批复,有的拖延二三个月,有的拖延时间超过一年。还有的虽书面批复,但内容不详,很不严肃。导致基层工会领导班子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新成立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换届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基层工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鉴于此,特别规定“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目的是督促上一级工会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1)批复时间。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2)批复同意。如果同意选举结果的,应批复同意。批复同意的必备内容:一是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名单,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三是任期时间和任期起始时间。

(3)批复再选。如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不得批准,应书面批复,要求重新选举,并说明理由。坚决维护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注意:上一级工会的批复,是对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有效性的确认,要么批准、要么不批准,而不能任意改变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107.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什么从选举之日起计算?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任期开始时间问题还引发了不少争议。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其重要意义在于:

(1)维护了制度权威。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一些基层工会干部缺乏任期意识和任期责任,一旦当选,就忘记了任期,到期不换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甚至超过10年不换届,妨碍了会员或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些基层工会因违反规定长期不换届,导致工会干部缺乏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作为问题严重,会员意见比较大,给基层工会形象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2)厘清了理论困惑。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看作会员和会员代表把管理和处理工会事务的权力授权给了工会委员会。授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就是任期。不论是新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还是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过程的完成,标志着新的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成立。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主持选举出新的工会委员会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就开始履行职责。所以,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从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之日开始,到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下一届工会委员会终止。

(3)解决了现实问题。从工作实际看,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工会委员会到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中间有一段时间。如果任期从上一级工会批复之日起计算,本届工会委员会在这一段时间就处于“非法”状态,带来的问题是:这一段时间本届工会委员会能否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从选举之日起计算。

108.怎样把握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是基层工会时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至于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工作实际酌情把握。

(1)关于提前换届的特殊情况。大致情况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会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单位工会委员会代表性不强,需要组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导致工会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基层工会委员会严重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员满意率较低,会员或会员代表强烈要求撤换或罢免;等等。

(2)关于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大致情况有:多数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被选派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换届;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的,需要紧急处理,无暇筹备工会换届;任期届满时,单位接到紧急任务,需要全力以赴完成;会员或会员代表外出较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发现基层工会组织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等等。

109.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注意哪些问题?

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实际上是变更了任期,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遵照相关规定,注意以下问题:

(1)履行报批程序。基层工会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理由。接到报告后,同级党组织可以口头回复,也可以书面回复。上一级工会应书面正式批复,如上一级工会同意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决定,通知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2)提前换届时间。关于提前换届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也无法作出规定。因为提前换届大多基于客观原因,事前是无法预知的,从道理上讲,提前时间是不受限制的。

(3)延期换届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半年时间足够基层工会为换届作准备,前面加上“一般”也为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留下了空间。这样既明确基层工会应及时换届,防止延期时间过长,也照顾到了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留足了换届的准备时间。从导向上看,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会任期的规范化制度化。

(4)延期换届次数。实践中,有人会问:可以延期换届几次?这一点没有规定。但就常理而言,延期一次,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换届工作,再延期一次勉强可以理解,第三次再延期,就难以理解了,给人以变相拖延换届之嫌。同时,总的延期时间以不超过一年比较合适。

110..为什么强调上一级工会要督促指导基层工会按期换届?

不按期换届问题,主要原因是基层工会届期意识不强,但与上一级工会督促指导不力也有很大关系。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规定呢?基于以下理由:

(1)关乎主体合法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职期限届满后,就应该换届改选。如果不换届改选,就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严格来讲,这样的工会领导机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关乎工会活力问题。按期换届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需要。一个组织,通过有效调整人员,充实新鲜血液,可以有效激发组织的活力。从调研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基层工会长时间不换届,有的甚至超过10年不换届,基层工会缺乏活力,职工意见比较大,个别地方还引发了“官司”。通过换届选举,可以把那些不宜从事工会工作或不称职的工会干部进行调整,同时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一定能力水平、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的人员选上来,有利于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3)关乎履行职责问题。不按期换届问题,基层工会有责任,而上一级工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上一级工会领导下一级工会,就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否则,就属于失职行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未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的,属于违背组织原则和侵犯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上一级工会应给予严肃批评,并会同同级党组织约谈工会主席,督促其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而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111.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而调动工作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的组织程序,也是任职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违反规定随意调动其工作。《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述规定属于保护性条款,旨在保护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基本要求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规范的操作程序是:

第一步,提出要求。行政方应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调整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讨论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如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向行政方回复同意。如不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向行政方回复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进行补选。如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应及时补选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然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候选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补选,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差额人数没有规定。如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为委员,然后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为主席、副主席。

第四步,报告批复。补选结果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基层工会接到批复后,进行工作交接,及时办理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补选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剩余的期限。

112.哪些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关于罢免基层工会组成人员问题,《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都有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罢免的法定情形和具体程序。2016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这一规定明确了三个程序:一是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民主测评;二是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三是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但罢免的法定情形仍然没有明确。

为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这一规定,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三种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下面具体分析。

(1)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这是针对基层工会、副主席作出的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的对象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测评不是为测评而测评,应有跟进的制约措施。如果第一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可以视作警告的话,那么第二次民主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说明不称职的可能性很大,可以予以罢免。

(2)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这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会法》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严重过失”的情形是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用人单位不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也失去了先进性,可以予以罢免。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也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具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失去了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条件,可以予以罢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职务。

(4)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这也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即除前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看似不够具体,但包括了许多不便列举的情形,根据实际酌情处理。比如,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存在违反党的纪律、道德败坏、作风懒散、脱离群众、不敢担当等行为,失去大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信任时,都可以予以罢免。

113.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一规定的第一款明确了提议罢免的主体,第二款明确了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

(1)提议罢免的主体。从道理上讲,每个会员或会员代表都有权提议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仅仅一个会员或会员代表是不够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定的提议主体是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本规定明确了三个主体:一是本届工会委员会;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三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之所以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主要理由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应有权提出罢免他们的提案。

(2)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综合梳理研究相关规定,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考察。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对提议罢免对象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

第二步,投票表决。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应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

第三步,批准。投票表决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里的“批准”属于对罢免有效性的程序性确认,除存在违反规定程序问题外,上一级工会不能改变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注意:新的规定没有把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作为罢免的第一道程序,主要理由是,具备法定情形的,才可以提议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对主席、副主席而言,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属于罢免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接到罢免提议后,罢免程序应正式启动,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首先进行考察,核实罢免理由。最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114.怎样补选基层工会主席?

实践中,经常遇到补选基层工会主席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综合相关规定,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应把握以下关键问题:

(1)关于补选时间。当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及时”是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副主席主持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2)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可以是本届工会委员,也可以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但应按民主程序产生,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进行补选。

(3)关于补选程序。因候选人的身份不同,补选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候选人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以等额,也可以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二是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工会委员,这一环节必须差额,差额率不得低于5%,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为主席,这一环节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候选人为主席,但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

实际操作中,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启动补选程序。

第二步,依照民主程序产生主席候选人,一般要经过事先考核、征求会员群众意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步,进行补选,一般情况下,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当然,如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产生时,选举办法对补选主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届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办法。

第四步,补选结果应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的,补选程序全部完成。

115.怎样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

补选基层工会主席有明确规定,而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随意补选呢?不能随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遵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原则和精神,比照补选基层工会主席的办法,来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

(1)关于补选副主席。第一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启动补选程序。第二步,依照民主程序产生副主席候选人,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三步,进行补选,如果候选人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等额,也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这一环节必须差额,差额率不得低于5%,再由工会委员会补选为副主席,这一环节可等额,也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候选人为工会副主席,但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第四步,补选结果应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的,补选程序全部完成。

(2)关于补选工会委员。与补选主席、副主席的程序大致相同,只有一点区别,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补选工会委员,差额率不得低于5%。工会委员只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补选,工会委员会无权补选委员!

注意:补选副主席与补选主席一样,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当然,如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产生时,选举办法对补选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届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办法。

116.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任期怎样计算?

实际工作中,围绕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问题产生了不少争议,有的主张,补选后应重新计算任期或延长任期,为此还到法院打“官司”。《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这一规定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补选工会主席的任期问题。

基层工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主席、副主席、委员是工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可以更换,但领导机构的任期不能改变,不能为某个人而改变任期。因此,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也就是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中剩余的时间。

同样的道理,补选的副主席、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117.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怎样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做到“三同时”。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做到同时推荐、同时选举、同时报批。

(2)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方式。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有两种选举方式:一是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二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至于是否差额,没有规定,可等额,也可差额。

(3)委员人选的限制条件。因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组织。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基层工会的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人员应任职回避,不应担任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4)任期与补选问题。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补选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如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来选举。如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不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补选为委员,再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来选举。补选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至于是否差额,没有规定,可等额,也可差额。补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剩余期限。

118.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同属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这里顺便予以回答。

(1)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一是均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均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二者的任期同时开始,同时终止。

(2)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地位不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者在组织关系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二是职责不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主持工会工作,二者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119.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从性质上看,女职工委员会,在女职工工作领域虽有一定的领导机构性质,但从总体上看,更多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上述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导下,有两种产生方式:

(1)协商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可以不通过选举产生,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在保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协商方式和协商范围由工会委员会决定。

(2)选举产生。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具体操作上,可以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安排在同一时间召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同时,选举女职工委员会。当然,也可以单独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至于是否差额,没有具体规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

120.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怎样选举?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与用人单位工会相比,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怎样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理解和落实这一规定,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准确把握“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工会委员会。当前,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名称有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等四种形式,村(社区)工会的名称有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两种形式。《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除工会工作委员会外,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成立的工会组织,无论叫什么名称,其基本形态都属于工会委员会。

(2)准确把握“如进行选举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应遵循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也可以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依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举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

以上两种方式,一种是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一种是推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无论哪种方式,委员会的委员名额都必须符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选举产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但都必须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

(3)准确把握“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均应选举产生,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代表或委员不一定通过选举产生,但主席、副主席应通过选举产生。所以,“参照”的意思是,凡涉及选举事项的,应分别依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121如何把握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组织关系?

这是集团公司工会特别是中央企业工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其实,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是什么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怎么上缴。2018年9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明确了有关问题,但有的问题不够明确。这里,就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答。

(1)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组织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团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在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等明确在所在地工会,在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按期换届,参加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参加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具有集团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等。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工会对总部所在地的下属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这里的领导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工会经费收缴等方方面面。

二是总部所在地以外的下属单位工会,由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这里所说的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更多的是指对某些工作方面的指导。

三是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集团公司工会对下属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受地域限制。同时,接受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以集团公司工会领导为主,所在地工会领导为辅。

(2)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上缴。经费问题是最为关注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团工会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助、集团行政补助支持等方式解决。”第二十条规定:“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其工会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集团工会与所在地子(分)公司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集团工会确定。”“企业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子(分)公司,工会经费上缴所在地工会。集团工会可与其子(分)公司所在地工会协商,从子(分)公司上缴所在地工会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上缴集团工会。”根据上述规定,注意把握三个问题:

一是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总部及总部所在地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上缴。总部及总部所在地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留成比例,由集团公司工会确定。

二是总部所在地以外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按组织隶属关系,上缴所在地工会。至于集团公司工会能否从总部所在地以外下属单位工会收缴经费?收多大比例?由集团公司工会与所在地工会协商确定。但针对在京中央企业有一个规定,可查阅2009年9月2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京中央企业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和监督的暂行办法》(总工发〔2009〕45号)。

三是铁路、民航、金融等所属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和上缴。至于给所在地工会的上缴比例,另有专门规定,铁路系统可查阅1983年1月24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铁路工会经费上交和留用比例的批复》(工发财字〔1983〕3号);民航系统可查阅2004年6月11日印发的《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工会领导关系后有关工会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工财字〔2004〕46号);金融系统可查阅2000年6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工函字〔2000〕57号)。

122.怎么理解“联合制、代表制”原则?

产业工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成,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委员会也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至于什么是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并没有具体解释。于是,一些人随意扩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成立工会也说成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那么,一个单位成立工会和哪个单位联合呢?在工会组织建设中,联合制、代表制具有特定含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

(1)联合制。产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是在所属单位成立工会的基础上,各个用人单位工会按照行业相近或地域相邻要求,联合在一起成立的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具有不同单位工会联合的性质,故称为联合制。联合就要依照民主程序,广泛征求所属单位工会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协商。

(2)代表制。既然产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是不同单位工会联合在一起成立的,就要充分考虑代表性,没有代表性就没有权威性。尽管所属单位工会行业相近或地域相邻,但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有的规模较大,有的规模较小;有的从事加工制造,有的从事设计研发;有的属于公有制,有的属于私有制等。所以,在提名工会委员会人选时,要注意代表性问题:

一是要照顾到所属单位工会的不同类型。避免出现工会委员会委员出自同一类型所属单位工会问题。

二是要照顾到所属单位的不同人群。比如,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生产一线人员、青年职工、女职工、劳动模范,以及主业、副业人员等。避免出现工会委员会委员都是管理人员问题。

123.怎样把握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有人经常把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混淆。这里就二者的区别予以分析,以便澄清模糊认识。

《工会法》第三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三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四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而《劳动合同法》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六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明确的用人单位为五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把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归入其他社会组织。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不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单独列明“社会团体”,为什么呢?这要从法律和理论上予以回答。

(1)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带有准官方性质,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可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

(2)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其中又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到该类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3)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具体到该类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类别标准确定。

(4)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这类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5)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这类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性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把“社会团体”单独列明,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的一大亮点。有人习惯把“社会团体”归入机关,但法律上的机关具有特指,“社会团体”并不属于机关范畴。也有人把“社会团体”归入其他社会组织,这是不适当的,社会团体属于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不一定是社会团体。因“社会团体”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归入其他社会组织降低了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注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2016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及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规定,8个人民团体不需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14个社会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这8个人民团体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14个社会团体分别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124.怎样理解民办公益组织的性质?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民办公益组织,比如,基金会、法律服务机构、社区帮扶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如果这类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民法典》把其归为非营利法人。这类组织当然属于社会组织,它们能成为用人单位吗?怎样理解它们的性质?

(1)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在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还有三个字“等组织”。这里的“等组织”是指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比如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民办公益组织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合伙制,有的是合作制。因此,有的可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可归入“等组织”范畴。如果它们招用工作人员时,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

(2)怎样理解它们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因民办公益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有人认为,民办公益组织与事业单位没什么区别,可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欠妥,颇有“乱搭”之嫌,甚至有点儿“离谱”,有必要予以澄清。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称谓,西方国家是没有的,事业单位特指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性质上属于公有制,有的还承担政府职能,除工勤人员外,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民办公益组织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性质上属于私有制,除股东、合伙人外,其他从业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二者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能凭感觉生造概念,还是把民办公益组织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为准确。

125.成立基层工会组织至少需要几名会员?

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问:最少几名会员可以成立基层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但并没有规定最少几名会员可以成立基层工会组织,中华全国工会印发的其他制度也没有明确这一问题。

不妨看一看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虽然《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没有规定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人数下限,但从道理上讲,如果一个或两个会员就可以成立基层工会组织是说不通的。因为,工会是人与人结合起来的组织,既然是一个组织,就不能是一个人或两个人,一个人属于自然人,两个人属于最少的合伙人,如意见不一致,难以形成多数意见。因此,借鉴党内法规的规定,从法理上讲,成立基层工会组织至少得3个会员。

126.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区域(行业)性工会的名称应该叫什么?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区域(行业)性工会是在用人单位各自成立工会的基础上,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联合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区域(行业)性工会一般在县级(市、区、旗)以下范围内设立,地市级可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当前,乡镇(街道)工会的名称大致有: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委员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名称大致有: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村(社区)工会的名称有: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行业工会性的名称一般为:工会联合会。

《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名称为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除派出代表机关外,各级工会组织的名称也是工会委员会,但《中国工会章程》没有明确派出代表机关的具体名称叫什么,各地普遍叫“工作委员会”。

根据这些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区域(行业)性工会的名称应为:如叫“总工会”的,全称应为“总工会委员会”;如叫“工会联合会”的,全称应为“工会联合委员会”;如叫“联合工会”的,全称应为“联合工会委员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全称应为“行业工会联合委员会”。

127.“保留会籍”一词的历史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从可查阅到的资料看,第一次出现“保留会籍”一词,是在1957年12月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其中第七条规定:“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保留会籍:(一)会员在服兵役期间。(二)会员在参加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季节工会员在停工季节。(三)会员在养老退休、残废、疾病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会籍的时候。”列举了保留会籍的三种情况。

197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会员退休、服兵役、离职学习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保留会籍者,可以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与前一次相比,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简化了保留会籍的情况表述;二是增加一款规定,“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983年10月23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与前一次相比,又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把保留会籍的情况表述改为概括性描述;二是由两款变为一款。

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沿用上一次的表述。

1993年10月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与前一次相比,又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列举了三种保留会籍的情况;二是增加关心保留会籍人员生活的内容。

1998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沿用上一次的表述。

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与前两次相比,又有三点变化:一是由原来的第七条变为第八条;二是把原来的“待业”改为“失业”;三是由原来的一条变为一条两款。

此后,中国工会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一直沿用中国工会十四大的表述。

另外,《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从上述规定看,就保留会籍问题,明确了三点:

(1)保留会籍针对的情形是会员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主要是离休、退休和失业;

(2)保留会籍的人员免交会费;

(3)工会要关心保留会籍人员的生活,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128.为什么保留会籍的人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为什么保留会籍的人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呢?理解这一规定,就要弄清楚会员会籍、会员劳动关系、会员权利义务三者之间的关系。

(1)会员的会籍与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密切相连。所谓会员会籍,是指劳动者具有工会会员资格,是确认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规定:“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也就是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会籍就在哪里。

(2)会员的会籍可以与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相分离。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会籍就在哪里,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入会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可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会籍在用工单位工会。

(3)会员的权利义务与会员的会籍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A单位会员和B单位会员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但A单位会员不能到B单位工会行使权利,同样,B单位会员也不能到A单位工会行使权利。为什么?因为,A单位会员的会籍在A单位工会,B单位会员的会籍在B单位工会。所以,会员的权利义务与会员的会籍密切相关。

保留会籍,是在会员与用人单位失去劳动(工作)关系的情况下才办理的。离退休人员,虽保留会籍,但已不是工会会员,自然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会员失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后,虽然仍是工会会员,但因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工作)关系,无处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29.职工、劳动者和就业人员有什么区别?

前面已经回答过,劳动者就是职工,职工指的就是劳动者。而实际工作中,有人容易把单位就业人员都称为职工,把不具备加入工会条件的人员吸收到工会中来,给工会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的解释,这里进一步梳理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澄清模糊认识。

(1)职工。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2)在岗职工。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①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②处于试用期人员;③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④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①城镇个体劳动者;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③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④民办教师;⑤其他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3)单位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但不一定属于劳动者,比如民营企业的合伙人、企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等,他们属于单位就业人员。

(4)灵活就业人员。他们虽然从事劳动,但不在用人单位劳动,比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摆摊设点做小生意的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所以,不能把单位从业人员与劳动者混为一谈,单位从业人员不一定是劳动者。

注意:其他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包括: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专、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在社会福利单位中工作,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自谋出路等人员;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130.为什么规定基层工会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

关于基层工会的任期问题,前面已经详细回答过。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对此的规定不一致,很多人感到困惑。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就基层工会任期问题,《工会法》规定的是“三年或者五年”,《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是“三年至五年”,到底应以哪个为准呢?

(1)从法理上看。《工会法》是国家基本法律,而《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当二者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2)从含义上看。《工会法》规定的“三年或者五年”,表述的是两个时间点,即3年是一个时间点、5年是一个时间点。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三年至五年”,许多人认为不就是多了一个“4年”吗?其实不然。仅就字面理解,“三年至五年”表述的是一个时间段,即基层工会任期从3年开始,3年零1天,3年零2天……,一直到满5年这之间的任何一天都是可以的。一年365天,三年至五年包含了731种可能,而不仅仅是多了一个“4年”。因此,《工会法》规定的“三年或者五年”表述更加严谨科学,不会引起歧义。

(3)从操作上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这样,会员、会员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都可以预知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确切时间。而规定任期“三年至五年”,假如有的基层工会设定任期为三年五个月,虽然看起来随意,但符合规定,这不仅不够严肃,也容易给基层工会确定换届时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基于以上分析,《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与《工会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而没有采用《中国工会章程》的表述。

131.逾期未换届的基层工会能否继续履职?其法人资格是否有效?

如果基层工会逾期未换届,将带来一系列问题:领导机构能否继续履职?法人资格是否有效?工会的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针对这些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这里从理论上予以分析。

(1)关于能否履职问题。任期制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基层工会委员会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授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工作,授权是有期限的,所以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在授权时间内履行职责。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基层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请示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上一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期限内,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继续履行职责。

但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的,超过法定任期后,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是无权履行职责的。从法律上讲,这时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关于法人资格问题。基层工会一经建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取得合法地位,可依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的基层工会,虽然工会领导机构无权代表该基层工会法人行使职权,但并不影响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有效性,工会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经费仍然受法律保护。

132.6.为什么取消对外籍职工候选人资格的限制?

前面已经回答了外籍职工能否加入我国工会的问题,关于外籍职工能否担任基层工会主席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曾先后作出过不同规定。这里作深入分析,便于读者正确理解和把握。

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总工会组织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报送《关于我省一家外企工会主席人选推荐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2007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基层组织建设部在《关于外籍员工是否可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我们认为外籍员工不宜担任基层工会主席。理由如下:1.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有其特定的政治属性,外籍员工在华工作期间,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允许其加入工会组织,但外籍员工担任工会主席不利于党对工会组织的领导。2.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国员工是企业职工的主体,外籍员工往往是少数几个投资者代表或技术骨干,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非常低,加之外籍员工的待遇远高于中国员工,因此,外籍员工担任工会主席对全体职工的代表性不强。3.由于语言障碍,文化背景、生活习俗差异大等问题,外籍员工担任工会主席不利于与职工的沟通交流”。这一答复明确指出,外籍员工不宜担任基层工会主席。

2008年7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但这一限制性规定在各地工会有不同的认识。

2016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一规定取消了对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的限制。关于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问题,下一个问题再回答。这里仅就取消对外籍职工的限制,说明以下理由。

(1)平等原则。既然允许外籍职工加入中国工会,其权利义务应当与中国籍会员平等。如果对外籍会员权利作出限制,是否存在歧视之嫌。

(2)党的领导。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领导,如果外资企业党组织不便于领导,上一级工会完全可以领导下一级工会。

(3)民主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如果缺乏代表性、无法与职工沟通交流,会员或会员代表是不可能选举的。

(4)基层实际。假如某外资企业都是外籍员工,允许他们加入我国工会,如果不让外籍会员担任工会主席,将面临无法组建工会的现实困境。

注意:取消对外籍职工的限制,允许外籍职工有资格作为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体现了制度的平等原则。并不是说一定要让外籍职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至于是否作为候选人,是一个合理性问题,由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酌情考虑。能否当选为基层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133.为什么要取消对用人单位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候选人资格的限制?

关于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一规定限制了“一种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一规定限制了“三种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

2008年7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这一规定限制了“五种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

2016年10月9日通过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限制了“四种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取消了对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候选人的限制。这里就为什么取消对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候选人资格限制问题,予以回答。

我们认为,对候选人的限制范围应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特点、工会组织性质等方面综合考虑。既要坚持法治精神,又要考虑基层实际。

(1)关于行政副职。从用人单位类型来看分以下情况: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说,行政副职属于公职人员,可以加入工会,他们不是单位行政方利益的主要代表,没有充足的理由限制他们的权利。二是对公有制企业来说,行政副职可能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也可能属于职业经理人。如果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加入工会,他们不是单位行政方利益的主要代表,没有充足的理由限制他们的权利。如果属于职业经理人,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是不能加入工会的,无须限制他们。三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来说,行政副职,可能是合伙人、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是普通劳动者。如果是合伙人、职业经理人,他们是不能加入工会的,无须限制他们。如果是普通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打工当上了行政副职,他们不是单位行政方利益的主要代表,没有充足的理由限制他们的权利。

(2)关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无论哪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属于中层管理人员,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民事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他们是不能加入工会组织的,自然不能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并已加入了工会组织,他们不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代表,没有充足的理由限制他们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行政副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只要他们能够加入工会,就应与其他会员一样,享有被选举权,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任意剥夺他们的被选举权。

注意:取消对他们被选举权的限制,并不是说一定要让他们当选基层工会委员、常务委员、主席和副主席,只是说他们有资格作为候选人。至于是否当选,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134.全员持股企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公司有500多名职工,每个职工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而且股份数一样多,董事会成员有5人,每人所持股份数与普通职工一样,1人出任董事长,1人担任总经理,职工每年的工资收入在七八万元,每年分红在四五千元。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所有的职工能否加入工会?二是董事长、总经理能否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这一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实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且情况千差万别,有的股权构成会更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上述案例,就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思考。

(1)这是一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每一名职工既是劳动者,也是股东。前面说过,合伙人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而股东要区分情况,对公司决策具有影响作用的大股东,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股权收益,这些人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而普通的小股东所占股份微乎其微,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工资收入,这部分人是可以加入工会的。这家公司职工每年工资收入为七八万元,而股份收益只有四五千元,职工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工资收入,而不是靠分红。所以,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所有职工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2)董事长、总经理虽可以加入工会,但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利益的主要代表,代表公司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而工会是代表公司职工利益的,如果他们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存在身份冲突问题。因此,董事长、总经理不能作为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135.离退休人员可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吗?

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工会主席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还继续担任工会主席,一些退休人员到民营企业担任工会主席,这些人退休前一般从事过党群工作,有实践经验,尽心尽力,颇有成绩。但也引来一些不同声音。那么,退休人员到底能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呢?下面从法理和政策上给予回答。

首先明确,担任工会主席的必须是工会会员,如不是工会会员的,就没有资格作为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前面已经回答过,退休人员已不是工会会员,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人说,只要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会员组织关系就可以恢复,会员组织关系一旦恢复,就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而问题的关键是,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以上这些规定看,劳动者超出法定年龄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即使劳动合同没到期,也要强制终止。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本质上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合同;领取的报酬名义上叫“工资收入”,但实际上属于劳务报酬。

所以,从法律规定看,退休人员担任基层工会主席是站不住脚的。

136.基层工会委员会有权补选工会委员吗?

实际工作中,当基层工会委员出现缺额时,一些基层工会委员会来补选委员。有的书籍还写道,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由基层工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补选工会委员,在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这一说法,看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也得到了一些工会干部的认可。但这一说法是缺乏依据的。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明确,工会委员会只有一种产生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是一个领导集体,由一个一个委员组成。怎么选举委员呢?《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工会委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得低于5%。

同时,《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第(四)项是“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而基层工会委员会职权中并没有补选工会委员这一规定。

所以,当工会委员缺额时,只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补选,而工会委员会是无权补选委员的。

137.一人能否担任多个基层工会的主席?

基层工会成立后,可以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实际工作中,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如果非公有制企业众多,上一级工会能否推荐一人担任多个基层工会的主席呢?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理论上予以分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由本单位的会员担任,工会主席的工作待遇也由本单位行政落实。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一些企业经营者对组建工会不支持不配合,有的虽支持,但对工会业务不熟悉,为解决这些难题,上级工会尝试向非公有制企业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对众多的小微企业,通过成立区域性、行业性联合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工会的办事机构不一定设在某个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也不一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工资也不一定从用人单位出。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当选基层工会主席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会籍密切相关。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后,应办理会籍接转手续。

实践中又出现一个新的问题,为减少人员配备,有的地方推荐一人担任多个基层工会候选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身份冲突”问题。当然工会组织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对工会组织建设有一定的启发。因会员的会籍只能在一个基层工会,而不能在两个以上基层工会,一个会员不可能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基层工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所以,一人担任多个基层工会主席的做法难以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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